EB1A特殊人才移民申请审理标准
EB1A特殊人才移民(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是第一优先级 (first preference) 的职业移民(employment-based) 方式。虽然EB1A是职业移民,但是它不需要雇主作为申请人支持,也不需要在递交申请时有雇主愿意提供工作,所以申请人可以自己独立申请EB1A。
虽然目前第一优先级的工作移民申请排期已经在2019财年(始于2018年10月)成为常态,但仍是常用职业移民类别中排期最短的。在目前排期B表开放的情况下,第一优先级拥有约1年的递交申请日排期,和2年多的最终裁定日排期。这意味着身在美国的申请人可以在递交EB1A申请I-140后约1年提交I-485调整永久居留身份(adjustment of status)——也就是永久居留权/绿卡申请,比其他职业移民类别更早享受到递交I-485所带来的好处,而且从递交申请到最终获得绿卡也只需要2年多。
EB1A适用于科学家、科研人员、艺术家、运动员、及音乐家方面的人才。由于EB1A是第一优先级,申请人需要满足的必要条件比低优先级的申请更严格,例如第二优先级的EB2的劳工证申请(PERM Labor Certification)和国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申请人需要证明她已经达到了其领域内少数顶尖人才的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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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B1A法律法规
美国移民局一直遵循国会对EB1A的立法意图,对EB1A特殊人才移民签证的申请资格设立了很高的门槛。根据EB1A的法律依据INA 203(b)(1)(A) ,为了获得这个签证类别的申请资格,一位申请人,必须证明他(她)享有持续的国内或国际声誉,并且他(她)的成就已经被其专业领域认可。根据相应的执行法规8 CFR 204.5(h),这个签证类别只为少数在其领域内的顶尖人才所保留。
EB1A的法律依据INA 203(b)(1)(A) :
原文 | Aliens with extraordinary ability. – An alien is described in this subparagraph i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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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 | 杰出外籍人才 – 一位外籍人士属于此类如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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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上全部(i) – (iii)。
EB1A法律相应的执行法规8 CFR 204.5(h):
原文 | Aliens with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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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 | 杰出外籍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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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法规,一份特殊人才移民签证申请中要包括能够证明申请人在其领域内达到了必要的声誉和认知度的初步证据。这些证据只能是一次重大成就(也就是,一个国际上有认知度的奖项),或者至少满足法规给出的其他(i) – (x)10条标准中的3条。例如,学术文章,高收入,或商业成功。实际上,绝大多数申请人并没有获得过重量级的国际性荣誉,所以大部分人使用的是第二种满足10条标准中3条的方法。
如果也不能满足这10条中的3条,申请人还可以提交与这10条标准要求的证据类似的其他证据来证明“申请人属于特殊人才”。
2. KAZARIAN 一案中确立的EB1A两步审查法
2010年第九联邦巡回法院在Kazarian一案中虽然确认了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AAO)的审查结果,也就是拒绝批准Kazarian的EB1A申请,但是也判定行政上诉办公室在审查8 CFR 204.5(h)(3) 中的最初证据时错误的审查了本属于最终资格认定阶段的具体问题。第九巡回法院指出,这些具体问题 “与是否满足10条标准中的3条这个初步程序问题无关。”
自那以后,在审查申请人是否是“特殊人才”时,移民局就一直沿用Kazarian一案确立的EB1A两步审查法,也就是:
第一步:客观地确定是否申请人已经提交了满足8 CFR 204.5(h)(3)的最初证据,即关于一次重大成就、另10条标准中的3条的证据、或其他类似的证据。 |
第二步:在最终资格认定时,综合考虑所有证据,确定申请人是否满足特殊人才签证要求的高专业水平。 |
以下将第一步和第二步分别讨论。
a. 第一步:满足法规8 CFR 204.5(h)(3)要求的最初证据
根据Kazarian,移民官不应该在第一步就判断申请人是否有持续的国内或国际声誉。第一步是用来考虑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是否可以支持 1)申请人获得过一次重大成就或主要的有国际认知度的奖项,例如诺贝尔奖或奥林匹克奖牌,或 2)申请人满足另外10条标准中的3条。
如果这些标准都不能轻易地适用于申请人的工作,也可以 3)提交类似证据证明。使用类似证据时需要明确指出为什么以上标准都不能轻易适用于申请人的工作,以及为什么该证据与标准要求的证据有可比性。
1)申请人获得过一次重大成就或主要的有国际认知度的奖项,例如诺贝尔奖或奥林匹克奖牌。
由于国会的立法意图是将这个签证类别的资格限制在‘那些小部分已经在其领域内上升为顶尖人士的申请人’,所以移民局对于‘一次重大成就’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非常严格,只有极少数奖项属于“重大的、国际性的奖项”。
在EB1A的国会立法报告中特别指出诺贝尔奖(the Nobel Prize)是一个一次重大成就的例子。在移民局和联邦法院的案例中,普利策(the Pulitzer Prize)、奥斯卡(the Academy Award)、和奥林匹克运动会奖牌(Olympic Medal)也都被算作合格的一次重大成就。
以诺贝尔奖为例,移民局指出:“不论获奖者的国籍是什么,获得诺贝尔奖都会被顶级的国际媒体所报道,这不止是因为奖金丰厚,也反映了诺贝尔奖有很高的国际知名度…一次重大成就必须是在某领域内具有全球范围的国际知名度的最顶尖的奖项之一。”
在审查一个奖项是否是“一次重大成就”时,移民局会在其自由裁量权允许的范围内,基于各种因素做出综合判断。
在综合判断时,移民局会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在其领域内被认为是国际顶级大奖;奖项的颁发标准;奖项在其领域内的重要性;颁奖的机构或专家组的声誉;有哪些在获奖时享有国际声誉的前获奖人;是否有证据表明这个奖项引来了世界范围的竞争;该奖项是否被国际顶级媒体报道过;该奖项是否被世人所熟知,及;该奖项是否提供高额奖金等等。
2)当申请人没有获得过上述重大成就时,需要满足另外10条标准中的3条。
(i)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因在领域内有杰出贡献,获得过知名度稍低一些的国家性或国际性奖项。
证据应当证明申请人,而不是其雇主,是获奖人。证据也必须证明奖项的颁发是基于申请人在其领域内的卓越成就。在确定颁奖是否是基于卓越成就时,移民局会考虑颁奖标准,奖项的国内和国际重要性,获奖人数量和任何对参与资格的限制等因素。所以证据应至少提供一些相关信息,例如,颁奖机构对获奖资格的解释。不但如此,合格的奖项不能颁发的过多或太频繁,也必须是国家性或国际性奖项。大部分学业方面的奖学金,研究经费都不合格。一般团队奖和地方性的奖也不合格。
(ii)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被其领域内的著名国内或国际专家审查并批准加入了只接收杰出贡献人士的协会。
证据应当证明协会成员资格是基于杰出领域内的贡献或重大成就。比如,加入国家科学院首先需要被一位现有成员题名,然后科学院才会基于候选人的原创成就来决定是否批准加入,便属于合格的例子。
如果成员资格存在不同级别,证据也应当能够指出申请人被国内或国际专家认可有相应程度的杰出成就。
移民局曾提供过一些不合格的例子:仅要求一定教育程度的协会;只要求定期缴纳会费或订阅出版物的协会;担任特定的工作职务所必须加入的协会,例如工会。
(iii)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就其工作被专业性的或主流的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流媒体报道过。这些证据应包括文章标题,日期,作者姓名,和任何必要的翻译。
出版的材料应该是关于申请人在其领域内的工作或研究,而不仅仅是关于申请人的雇主或参与的其他组织。合格的文章必须实质上讨论申请人的工作,而不仅仅是将申请人放在在一份参考名单中。出版的材料不应该是为了推广或销售任何产品或服务。
申请人应当证明报道申请人的出版物是专业性的或主流的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流媒体。能证明这一点的常用证据有:网络媒体或纸媒的发行量,目标读者群是谁。申请人务必要指出所有文章的标题,日期,作者。合格的出版物不应该仅仅是发表过申请人工作或研究的出版商所做的新闻发布。而应该是来源于有新闻独立性的记者。
(iv)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以个人或评审团成员身份,做过其领域或相关领域内他人工作的评委。
证据应证明申请人不仅被邀请评判领域内他人工作,且自始至终地参与了评判工作。合格的例子有:以评判邀请和评判完成的证据证明了申请人为发行范围很广的学术期刊做了评判,或者通过有关部门的记录证明了申请人曾作过决定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最终评判委员。
(v)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原创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与商务有关的贡献在其领域内影响重大。
证据应证明申请人曾对其所在领域做出过原创贡献。并且,证据应证明原创贡献在其领域内影响重大。虽然被资助的和已发表的研究可以构成“原创”,但是仅仅如此并不足以说明该工作属于重大贡献。那些引起广泛讨论、同行注意、或被同行引用的学术研讨会上的演讲或学术期刊上的文章可以一定程度上证明申请人对其领域的贡献的重要性。
在评估申请人是否作出重大贡献时,移民官会考虑申请人领域内的其他专家提供的描述和评价申请人所作出的贡献的推荐信。注意,缺乏具体细节的盲目夸赞不会被移民局当做有价值的证据。
(vi)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在专业性的或主流的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流媒体发表过学术文章。
证据应当证明学术文章描述了原创研究,实验,或理论。学术文章的作者通常是各种大学和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或者专家。一般来讲,学术文章会包括脚注,尾注,或参考文献目录,也有可能包含图片、表格、视频等表现形式。对于某些发表学术文章不属于常态的领域,证据应证明申请人的学术文章的目标读者是领域内有真知灼学的人。
申请人应当证明发表文章的出版物是专业性的或主流的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流媒体。能证明这一点的常用证据有:网络媒体或纸媒的发行量,目标读者群是谁。
学术文章的质量,而不是数量,对申请结果起着更重要的作用。证据还应当包括任何对申请人的学术文章的引用量的统计。
(vii)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的作品在艺术展览中被展示。
证据应当证明被展示的作品的确是申请人的作品。证据还应当证明展示了申请人的作品的是艺术性的展览或展出,无论是以实际还是虚拟的形式。
(viii)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在声誉卓著的组织或机构中扮演过领导或关键角色。
证据应当证明申请人的角色是领导性或关键性的。
领导性体现于他(她)的头衔、职责,及在他(她)工作的组织机构的管理结构中处于什么位置。
而一个关键性的角色应该是对机构的活动成果有重大贡献的人,这一点可以由了解申请人角色的人出具的推荐信来证明。一个角色是否关键不仅仅取决于申请人的头衔,更重要的是他(她)的工作表现。
一个组织或机构是否声誉卓著不一定与它的规模和存续时间有关。这条标准的证据一定要包括一封来自申请人雇主的信件,说明申请人的角色和雇主作为一个组织机构的声望。
(ix) 有证据证明与同行相比申请人提供的服务获得了很高的薪水或其他显著高昂的的报酬。
如果申请人主张他(她)满足这条标准,则申请人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对申请人所在地区的工资或与申请人相同职务的人的工资的统计数据,证明申请人工资高于统计数据中的平均水平的正当性的材料,和劳工统计局(The Bureau of Labor Statistics)及劳工部(The Department of Labor)的统计数据。注意,这一条标准是要考量申请人的收入与其工作所在地的收入水平相比是否很高,而不是与美国的平均收入比。所以如果申请人还没有来到美国,请将其收入与其目前工作的地区内类似职位的收入水平作比较,而不要将其收入直接按汇率转换成美金后与美国的同行相比。
报酬包含任何对申请人服务的酬劳,包括工资,薪水,红利,佣金等等。然而,如果申请人有基本工资,红利,和佣金等,则提交的数据统计和调研也应包括全部基本工资,红利,和佣金等申请人的全部酬劳类型。在证明这一条标准时,申请人的报酬与统计数据间如果有不匹配、不准确、甚至错误的比较或类比将会是致命的失误。
通常,年工资加上红利,如果超过100万美元基本可以认为是获得了显著高昂的报酬。不过移民局还是会将申请人的报酬与同领域内的典型收入相比较才作出最终判断。
(x) 有票房收据或记录、卡带、光碟、或视频销售记录等证据证明,申请人在表演艺术方面获得了商业成功。
证据应证明相应的艺术媒介的高销量和申请人相对于其他表演艺术同行所取得的商业成功。因此,仅仅是录制或发行过唱片,或在剧院、电影、电视节目中表演过不足以满足这条标准。
3)如果上述的10条标准不能轻易适用于申请人的职务,申请人可以提供与这10条标准要求的证据类似的其他证据来证明其EB1A资质。
例如入选全明星或奥林匹克队伍可以作为10条标准中第2条“(ii)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被其领域内的著名国内或国际专家审查并批准加入了只接收杰出贡献人士的协会”的类似证据。(注意:类似证据不可以代替一次重大成就)
申请人应解释为什么她没有能满足10条标准的证据,以及为什么提交的类似证据是与10条标准所要求的证据有可比性的。一般性的主张10条标准不适用是无效的也不会被移民局接受。相似的,简单的主张移民局应采纳某些证人证言也是没有说服力的。
b. 第二步:满足INA 203(b)(1)(A) 要求的最终资格认定
以客观证据满足了第一步初步举证并不意味着申请人已经通过EB1A的全部审查过程。例如:参加对同行的评判工作应该可以满足第一步中10条标准的1条。但是,在第一步中,移民官不会判断这种评判工作是否反映了申请人已经上升到领域内一小部分顶尖人才的行列,及申请人是否享有持续的国内或国际声誉。
所以,在EB1A特殊人才移民签证审查的第二步最终资格认定中,移民官会综合考虑所有证据,分析判断申请人(i)是否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有特殊才能,特殊才能已经被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所证明,且大量文件证明他(她)的成就已经被其领域所认可,(ii)寻求进入美国后继续在其拥有特殊才能的领域工作,并且 (iii)有望令美国实质受益。也就是说,对证据质量的具体判断,例如工作是否是职位的内在职责,或学术文章被引用了多少次,仅会发生在第二步。
在第二步中,移民官在考量证据和做出决定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以不同的移民官对证据效力的分析和是否满足各条标准的判断不尽相同。如果申请人认为移民官滥用了自由裁量权,且换做其他任何移民官都不会做出相同的判断,可以向移民局行政上诉委员会(AAO),甚至联邦法院上诉。
上述“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中,“持续的”被定义为“有一段时间”,但是移民局并没有进一步澄清过具体多长时间构成“有一段时间”。所以一位职业生涯不长的年轻人也有可能满足这一点。但是如果申请人只获了一次奖便如流星般陨落,则很有可能被认定没有“持续的”声誉。
两步审查法解决了以前审查标准混乱,将最初举证和最终认定混合杂糅的问题,把对申请人的整体特殊能力的分析和判定放在程序的最后。这一改变使得移民局可以向申请人更清楚地解释各种证据的效力,以及最终资格判定的依据,也保证了审查结果的一致性。
3. EB1A举证标准
这里举证标准指的是需要多大力度的证据才能使一份EB1A申请获得批准。包括EB1A特殊人才在内的大部分行政类的移民程序的举证标准都是优势证据原则(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根据优势证据原则,如果申请人提交了 “有关的,有证明力的,可信的” 证据,能令移民局相信 “是比否的可能性更大” 或者 “很可能是真的” ,就足够满足优势证据原则的要求。
优势证据原则适用于上述EB1A两步审查法中的每一步:
第一步:客观地根据优势证据原则确定是否申请人提交的最初证据可以采纳; 和
第二步:在最终资格认定时,综合考虑所有证据,根据优势证据原则来确定申请人是否满足特殊人才签证要求的高专业水平。
4. 其他EB1A申请技巧
一份强而有力的EB1A申请需要提供大量有证明力的证据,制定最优的申请策略,并对细节一丝不苟。下面分享一些我们这些年来积累的一些EB1A申请技巧:
1)与其分散地证明多条标准,提出很多证明力弱的不重要成就,引起移民官对申请人主要依赖的标准的怀疑,不如只强而有力的证明3条标准;
2)申请人的专业领域应该被定义的越小越好,从而可以强调他(她)属于领域内的少数顶尖人才;
3)申请人应该专注于证明他(她)在递交申请时的资质已经证明他(她)属于领域内的少数顶尖人才,而不是有可能在未来成才;
4)一封来自于相对名气弱的专家的推荐信如果内容强而有力,要好于一封可能抢走申请人风头的著名人士提供的苍白无力的推荐信;
5)申请人的所有主张一定要有坚实的证据支持。例如,申请人主张获得过国内或国际认知度稍低一些的奖项时,一定要提交证据证明他(她)是获奖人,有多少人获奖,和颁奖的标准是什么。
总结
移民局审理EB1A申请的过程分为两步。第一步是审核证据是否满足初步举证要求,即是否获得了一次重大成就或是否满足另10条标准中的3条。第二步是综合所有证据来考虑决定申请人是否满足了(i)申请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有特殊才能,特殊才能已经被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所证明,且大量文件证明他(她)的成就已经被其领域所认可,(ii) 申请人寻求进入美国后继续在其拥有特殊才能的领域工作,并且 (iii)申请人有望令美国实质受益的最终证明标准。如果申请人可以说服移民局他(她)满足第一和第二步的可能性都大于不可能性,也就是几率大于50%,便可以通过审查,获得EB1A移民签证。
由上述内容可见,对EB1A申请人资质透彻分析和以最佳的材料及角度将一份申请呈现给移民局是需要数量庞大的案例分析和深度的实践经验。凭借我们移民案件95%的整体成功率,和近十年的相关经验,我们承诺会竭尽所能,保证以最大的真诚和严谨的态度来帮助您在追寻美国梦的途中走好每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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