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EB1A申请应当包括以下这些申请表格、一封申请信、和充足的支持性证据。
申请表格和申请信:
I-140职业移民申请表格;
G-28律师代理表格,
适用于申请人聘请律师代为申请EB1A的情况,如果申请人自行申请不必提交G-28;
I-907加急处理(Premium Processing)申请表格,
适用于申请人希望移民局在15天内将EB1A申请审阅完毕给出结果的情况;
一封申请信:
申请信的作用是整合所有证据,向移民局解释为什么申请人满足EB1A的各项要求,所以申请应当被批准。
支持性证据:
申请人需要提供下列由EB1A特殊人才移民法律法规所要求的重要证据。这些证据不一定全部适用于每一位申请人的个人情况和经历,申请人请根据个人情况,尽量齐全地提供这些证据。如果您有其他未在下面列出但是能充分证明您的特殊成就的证据也请尽量提供,例如参与国家级部委级或国际合作项目,或出席国际会议等。
A. 如果申请人曾获得过国际性的重大成就,例如:普利策奖,奥斯卡奖,奥林匹克奖牌,请提供:
能证明奖项是申请人所在领域内的世界顶级大奖的证据;
获得的奖牌、奖杯、奖状、奖金等能证明申请人获奖事实的证据,例如:
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奖牌、奖杯的照片,
颁奖机构公开宣布获奖者的相关材料;
颁奖的标准细则和其他能证明“奖项基于特殊成就颁发”的证据;
国际主流媒体对所获奖项的报道;
对颁奖机构和颁奖嘉宾的名望的介绍;
对其他国际著名获奖人的介绍;
能证明参赛者来自世界各地的证据。
B1. 如果申请人获得过知名度稍低一些的国家性或国际性奖项,请提供:
颁奖的标准细则和其他能证明“奖项基于领域内的卓越成就颁发”的证据;
能证明奖项重要性和奖项的国家性或国际性认知度的证据,例如国家级或国际级媒体的报道;
获得的奖牌、奖杯、奖状、奖金等能证明申请人获奖事实的证据;
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奖牌、奖杯的照片,
颁奖机构公开宣布获奖者的证据,例如报刊或网页上的专版;
对颁奖机构和颁奖嘉宾的名望的介绍;
参赛或参选资格的具体规定,是否有地域限制或其他限制;
国家或国际主流媒体对所获奖项的报道;
对其他前获奖人的介绍;
奖项每年颁发的数量。
B2. 如果申请人被其领域内的著名国内或国际专家审查并批准加入了只接收特殊贡献人士的专业协会,请提供:
协会章程中讨论入会标准的章节和其他能证明特殊成就是入会的必要条件的证据;
能证明审查和批准申请人加入协会的是著名国内或国际专家的证据;
解释了协会的目标、任务、或目标会员是哪些人的文件。
B3. 如果申请人就其工作被专业性媒体或主流媒体报道过,请提供:
完整的媒体报道本身,并且应当包括以下信息;
标题、日期、作者是谁,
媒体的发行量、阅读量、发行范围或其他能证明媒体报道被大规模流通的类似证据,
媒体报道的目标读者或观众是哪些人;
能证明媒体报道主要是关于申请人和申请人在其领域内的工作的证据。
B4. 如果申请人以个人或评审团成员身份,做过其领域内他人工作的评委,请提供:
申请人评审工作的文字或影音记录或其他能证明他(她)的确以评委或裁判身份完成了评判工作的证据;
来自主办方的邀请信和感谢信,具体描述选择申请人作为评审是基于他(她)的“特殊才能”和“国家性或世界性声誉”;
主流媒体对评委工作的报道;
其他评委的介绍材料和其他能说明被邀请的评委是业内精英的证据;
主办方和比赛的介绍材料,突出说明比赛的国内或国际影响力,以及评委是否必须是业内特殊人士。
B5. 如果申请人的原创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与商务有关的贡献在其领域内影响重大,请提供:
能客观证明申请人在一个领域已经做出原创重大贡献的资料,例如已被广泛应用的专利或其他重大科技成果;
能证明在一个领域内人们将申请人的贡献看待得很重要的证据;
讨论申请人的原创重大贡献的专家证词或信件;
能证明申请人的原创重大贡献引起了广泛的公开评论或者被广泛引用的证据;
能证明申请人的工作被其他人所应用推广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授权他人使用申请人成果的协议,
正在使用中的对一个领域而言重要的专利。
注意:信件和证词,必须尽可能详尽的描述申请人的贡献,并且必须具体解释为何贡献是原创和重大的,请避免一般性地陈述“申请人的贡献是重要的”。
B6. 如果申请人在专业性的或主流的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流媒体发表过学术文章,请提供:
申请人所发表的全部学术文章的节选,包括下列内容:
标题页,
指出申请人是作者,及是第几作者的页面,
指出发表文章的期刊名称的页面;
申请人从学术文章引用量查询网站(例如SciFinder、GoogleScholar、ISI Web of Knowledge、Scopus、PubMe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和中国知网CNKI)得到的引用量查询结果(排除申请人对自己文章的引用后),显示下列信息:
申请人是哪些文章的作者、这些文章的标题、和发表这些文章的期刊,
申请人的h指数和i-10指数(如果有);
能证明申请人的学术文章的目标读者是特定领域内的专家学者的文件,例如第三方对该学术期刊的评论;
能证明发表申请人文章的学术期刊或媒体是国家性或国际性的专业、行业性、或其他主流媒体的文件,例如:
发行量、阅读量、或其他能证明大规模流通的证据,
期刊的排名(可以在com等网站查询)及影响因数(通常可以在该期刊的网站上和Tomson Reuters Journal Citation Reports上查到);
B7. 如果申请人的作品曾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被展出过,请提供:
能证明申请人是艺术品的作者或者主创的证据;
申请人创作的艺术品的销售记录;
能证明展出作品的场所或媒介(包括虚拟的)是艺术性的展览或展示的证据,例如博物馆的介绍材料;
申请人创作的艺术品的宣传材料;
艺术展览或展示的宣传材料。
B8. 如果申请人曾在声誉卓著的组织或机构中扮演过领导或关键角色,请提供:
能证明申请人的职位和具体职责的文件;
组织或机构的人员结构图或类似文件,显示申请人在其中所处的位置;
能证明申请人的贡献对所在的组织或机构整体的活动和成果极为重要的文件;
来自对申请人所扮演的角色的重要性很了解的现雇主或前雇主的信件,包含以下重要信息:
具体而有效地说明为什么申请人扮演的是领导或关键角色,
将申请人达成的特定任务或成就与同一领域内的同行进行比较;
能证明申请人所在组织或机构拥有卓著的声誉的证据,例如:
媒体报道,
组织或机构的排名。
B9. 如果与同行相比申请人提供的服务已经获得了很高的薪水或其他高昂的的报酬,请提供:
申请人获得了高收入那些年的税务表格和其他类似文件;
媒体对其他同行获得高收入的报道;
可信的专业机构编纂的领域内获得顶薪的人员名单;
来自以下或其他可靠来源的,对申请人工作所在国相同职位人士的薪酬调查和比较报告:
中国的职友集,
媒体报道等其他来源;
证明雇主支付申请人高于薪酬统计数据的高薪水的正当性的文件;
B10. 如果有票房收据或记录、卡带、光碟、或视频销售记录等证据证明,申请人在表演艺术方面获得了商业成功,请提供:
电影、舞蹈、演唱会等演出的票房收据或其他票房记录;
唱片、DVD或其他音频或视频制品的销售票据或其他能证明发行量的记录。
C. 其他能证明B1~B10的类似证据。
如果申请人还有其他成就与上述十个类别的描述不完全匹配但是有可比性,也可以提供相应的具体证据。
D. 请尽量准备五到七封由同行业专家出具的推荐信。
移民局更注重由与您本人并无工作或者私人关系的专家所写的推荐信,因为这样的信会显得更加客观。因此我们希望您除了直接的上级同事之外,还能够找到和您没有直接关系的推荐人。这些推荐信的内容应当包括:
有理有据地具体论述申请人如何满足了以上A~C类证据中的部分或全部;
申请人为什么在其领域内拥有特殊能力,享有持续的国内或国际声誉,已经跃升为其领域内最顶尖的少数人;以及
申请人为什么有望令美国实质受益。
E. 申请人请务必提供能证明您在来美后会在拥有特殊能力的领域继续工作的证据,包括:
来自现雇主或前雇主的信件显示申请人会在美国继续同一个领域的工作;
申请人已签订的雇佣合同显示申请人会在美国继续同一个的工作;
申请人自己书写的解释他(她)计划如何在美国继续同领域工作的陈述。
F.最后,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个人资料及与移民身份有关的文件:
申请人的简历;
申请人的学位证书和成绩单;
申请人获得的专业证书和资格证明;
申请人目前和以前在其拥有特殊能力的领域工作时的雇佣合同或工作邀请;
申请人移民身份和状态的有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护照首页及美国签证页的复印件,
其他移民方面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全部I-94,I-797A,和I-20。
注意:根据移民局规定,所有非英文材料都需要提供完整的英文翻译,并由翻译人员提供其签字的保证书,保证翻译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翻译人员有能胜任翻译工作的能力。申请人可以选择自行翻译或由我们雇佣翻译公司为您翻译。如果您选择后者,请提前告知我们,以预留出翻译工作所需要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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