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EB1A申请人没有获得过类似诺贝尔奖或奥斯卡奖的重大成就(one-time achievement)时,需要满足移民局另外提供的10条标准中的3条来完成最初举证。如果也不能满足这10条中的3条,申请人还可以提交类似证据来证明 “申请人属于特殊人才” 。在完成最初举证后,移民局会综合所有证据来审查申请人是否1)在科学、艺术、教育、商务、或体育这五大领域内有特殊能力,享有持续的国内或国际声誉,已跃升为领域内最顶尖的少数人;2) 申请人寻求来美后会在其拥有特殊能力的领域继续工作;和 3)申请人有望令美国实质受益。

这篇文章将重点讨论上述10条标准的其中一条(另9条请见本系列其他文章):“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原创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与商务有关的贡献在其领域内影响重大(Evidence of the alien’s original scientific, scholarly, artistic, athletic, or business-related contributions of major significance in the field )”。

原创贡献这条标准在EB1A申请中是比较常用的标准之一。与展览展示只适合艺术家或者发表学术文章只适合研究型人才不同,基本上所有领域的人才都可以做出原创贡献。然而这条标准比起其他标准来较抽象,很多人在使用它时偶尔会错误的与其他标准的内容相重复或混淆。例如有人认为发表学术文章可以同时满足文章发表和原创贡献这两条标准,或者认为获奖可以同时满足一次重大成就和原创贡献这两条。这种理解正确,但不准确。移民局曾多次强调,法规中分别列出的每一条标准都具有其独特性,没有哪两条标准是完全一样的。

为了将这条标准与其他标准相区分,移民局在政策备忘录及以往的案例中为“原创贡献”这条标准设定了以下几点具体要求:

1. 申请人确实为其领域做出了多项(in the plural)贡献;

2. 这些贡献必须是已经实现了的(already have been realized),而不是有潜力在未来实现;

3. 贡献必须为原创性的(original);

4. 申请人的原创贡献对其整个领域(in the field as a whole)影响重大(major significance),而不仅仅是对于一个项目或一个机构。

申请人必须以充分证据满足以上全部条件。以下将逐条讨论以上4点。

 

                               1. 申请人确实为其领域做出了多项(in the plural)贡献。

1)首先,申请材料中无论是使用哪种形式的证据,请务必尽量详细的描述申请人所做出的贡献及这些贡献具体如何影响了整个领域。

由于重大贡献的定义比较抽象,这条标准与获奖或者发表文章这种拥有“量身定做”的证据的标准不同,往往需要聚集很多间接证据来加以证明,最常用的便是推荐信。然而,仅仅请同行写几封推荐信对申请人泛泛而谈地夸奖一番是远远不够的。联邦法院在著名的Kazarian一案中指出,申请人向他人主动索取的信件如果没有特别指出申请人做出了哪些贡献或贡献如何影响了整个领域是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曾做出过任何贡献的。所以,仅仅重复法律法规的语言,或者做出没有证据支持的结论不是会被移民局认可的证据。

举一个成功的案例:移民局曾判定一位申请人满足原创重大贡献这条标准,因为他“提交了其领域内一些专家的信函,具体讨论了他的原创研究贡献的重要性。这些专家并不仅仅是重复法规中的标准语言,而是清晰地描述了为什么申请人的科学贡献既是原创的又是重大的。有几位专家具体解释了他们是如何将申请人的研究实际应用到自己的工作中的。不但如此,为了支持这些专家的主张,申请人提交了他的学术文章的被引用量统计,显示他曾被引用了超过350次。这些引用客观地证明了其他学者对申请人的研究很熟悉并深受影响。这些证据显示了申请人的贡献不仅对他工作过的机构很重要,而且对他所在的整个领域都是十分重大的。世界各地的顶尖科学家已经认识到了他的研究在量子物理学领域的价值和重要性。”

2)EB1A认可的原创重大贡献应当在领域内是可以为别人所用的,而不是 “仅供观赏” 的。

正因如此,移民局曾判定优秀的体育选手获得过比赛优胜并留下一些记录并不算对一项运动做出了贡献。在那个案件中,申请人的律师主张:“这条标准指的是一个人的进步,提高,或者对一个领域的加成被其他人依赖并作为更进一步的基础…奥运会游泳运动员的高超技艺、持续的训练竞赛、和在比赛中获胜对泳坛贡献巨大。一位在泳坛长期表现优异的选手会对这项体育运动及所有竞争对手产生直接影响。在泳坛,除了创造记录,并没有其他能提供有形贡献的方式。”这一点并没有得到移民局的认可:“重大贡献意味着申请人对其领域有重大冲击。例如,开发出了与主流训练方法不同的新训练法,并被证明切实有效地提高了其他运动员的成绩,或者著名运动员所采用…申请人并没有提供这类证据,不属于对领域有重大贡献。”

申请人自身过人天赋和成功的经历不一定代表原创的重大贡献,EB1A要求申请人的贡献能够促进他人的工作或研究。 申请人艺术或者体育方面的贡献, 最好能提炼总结为一些经验,方法,要点, 规律或模式, 可供后人学习,复制或模拟, 这样的贡献的影响力才容易被移民局认可为“重大”。

3)申请人对其领域的贡献必须为多项,而不能仅仅只有一项。

在本条标准“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原创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与商务有关的贡献在其领域内影响重大(original contributions of major significance)”中,”贡献”的原文(“contributions”)明确地使用了复数形式,而且EB-1A的举证要求本身也要求申请人提供大量充分的证据。更重要的是,移民局有将复数词汇理解为仅包含复数而不包含单数的习惯。例如在解读EB-1A的10条标准中的另一条: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在一些著名的组织 (distinguished organizations) 中扮演领导或关键角色” 时,移民局明确了其 “遵循字面意义” 的原则,指出复数词汇并不包含仅发生过一次的情况。

 

                          2. 这些贡献必须是已经实现了的(already have been realized),而不是有潜力在未来实现。

EB1A审查的是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时的资质,而不是申请提交后,也就是未来的资质。所以原创贡献” 这条标准要求申请人必须在递交申请时已经做出贡献,而不将在未来做出贡献的潜力考虑在内。这样的要求也是为了与EB1A的最终审理标准中的 “申请人有望令美国实质受益” 这种为未来可能性所设立的标准相区别。

在移民局以往的案例中有很多因为只“着眼于未来”而被拒绝采纳的证据。例如,一位申请人是肿瘤学方面的专家,在他的申请中有一封来自其他医生的推荐信:“申请人的研究有巨大的潜力改善生殖细胞瘤(GCT)患者的治疗结果。”另一位教授也写信支持申请人:“申请人参与的创新疗法有潜力帮助大量骨髓性白血病和实体肿瘤的患者…会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移民局指出:“这些信件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已经做出了贡献,这些观点都是关于申请人在未来作出贡献的可能性。”

又例如,一位建筑师提供的推荐信指出他主导的两个大规模建筑项目的设计和实施属于原创重大贡献。移民局拒绝了这一主张,因为在EB1A申请递交时,这两个项目刚刚开发了“3个月”,成果如何仍旧处于未知状态。类似的,申请人的证据还证明他获得了一份价值4亿美元的城市开发项目贷款。移民局认为:“虽然这笔贷款是将用于该开发项目,但是这个项目还在设计阶段,是否能达成客观的结果还悬而未决…资质必须在提交申请时确立…一份申请的批准不能建立在申请提交后才发生的新证据上。”

因此,申请人应该“活在当下”,充分证明申请人已有的贡献。从时态来说, 应该是完成时, 不是将来时。

 

                                                         3. 贡献必须为原创性的(original)。

1)所谓的 “原创” 贡献,必须是前人没有做过的事情。

例如,一位申请人作为当代艺术评论家撰写了很多评论并创办了一本杂志。在他的EB1A申请中,有一封来自一家艺术博物馆的信,指出:“申请人在艺术批评领域拥有悠长而独特的职业生涯,他在有影响力的美国大学媒体发表过大量文章,他对近代欧洲哲学家的翻译工作对全球有广泛影响…除了申请人自身的成就外,他一直是国际艺术圈不可缺少的一员,特别是在培养新概念和学术研究方面。”申请人也获得了一位室内艺术教授的声援:“作为出版商,申请人是艺术出版的有生力量,他被整个世界当代艺术界、艺术评论界、和出版界所尊敬,是最佳、最著名、和最受追捧的出版商,他的杂志拥有掌握艺术圈话语权的最佳编辑、作家、和评论家。”移民局认为:“虽然这些信件谈论了申请人作为艺术杂志出版商、翻译家和作家的工作,但是没有指出申请人所做的哪件事是原创的,首创的…这些信件仅仅给出了结论而没有任何证据支撑。”其他证据也有类似的问题。一封来自一个绘画、雕塑、和图形艺术博物馆馆长的来信写道:“申请人促成了多次重大展览,创造了一个独特的视觉艺术出版平台…已经被打造为顶级的广受国际赞誉的期刊。”另一封来自某艺术大学院长的信写道:“申请人创办的杂志是当今最有影响力的艺术杂志之一。它促成了全美艺术家和评论家的重要对话…在这一点上,申请人对美国出版界和艺术界做出了卓越的贡献”移民局指出:“虽然这些信将申请人的艺术杂志描述为一个有影响力的主流国际当代艺术平台,但是这并不能证明这个杂志的名声代表申请人在这个杂志社所完成的工作构成原创贡献。”

的确,从常识看来,艺术评论家的工作是评论艺术家的工作,而艺术家的工作才是创造“原创”的贡献。

2)再优秀地掌握或者传授别人创造的技术不构成 “原创” 。

曾有一位申请人在基因筛选方面拥有过人的的天赋和技能。他邀请了一位专家帮他写推荐信,信中写道:“申请人有巨大的潜力,一定能对生物医学领域做出贡献…对他的复杂细胞技术的应用…会对制药有重大影响。”移民局拒绝了这份EB1A申请:“熟练掌握现有技术并不是原创贡献。并且,法规要求的是重大原创贡献,而不是有潜力做出重大原创贡献。”

类似的,传授别人创造的技术也不构成原创。一位京剧表演艺术家的“独特的原创表演和先锋艺术被中国顶尖的京剧学院选作了教材和研究项目。”她提供了来自京剧学院院长的一封信,说明申请人曾教导过几百名学生。移民局否认传授先人创造的技艺是原创成就,也不认为申请人的教学方式有任何原创。

 

     4. 申请人的原创贡献对其整个领域(in the field as a whole)影响重大(major significance),而不仅仅是对于一个项目或一个机构。

移民局指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工作具有非凡的影响力广泛的应用,或者以其他方式达到重大贡献的等级,则申请人没有成功证明他(她)满足了这条标准…因此,不是每一篇发表的文章或每一次会议上的演讲都是重大贡献…申请人必须以其他证据证明文章或演讲的实际影响力。”

1)申请人对一个行业或者领域的影响力一定要超出其雇主和客户的范畴,达到整个行业或领域的级别

曾有一位石油开采方面的专家申请EB1A,获得其上司写信支持:“申请人为公司增添了7千5百万美元的价值和1千5百万桶原油储备…申请人使用了一个新的数据集合来帮助开采两处海底石油钻井,总产量预计为1千5百万桶,为公司增添的总价值达1亿美元…申请人的工作促成了一项碳氢化合物的商业化开发,这项业务所吸引的竞标价格高达12亿美元。”移民局指出:“即使承认申请人为公司带来了可观的收益和产量,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他的工作对整个行业有所影响,则申请人并没有成功证明他对整合领域做出了符合这条标准的重大贡献…申请人提交的职务手册显示分析航拍照片、钻井日志…和其他数据从而找到地下石油资源及预估石油矿藏规模是申请人的职务内在职责…为雇主履行职务内在职责时如果没有对其领域有着更广泛的影响,不属于对其领域有重大贡献。”

2)申请人的成果必须被大量同行所广泛采用

2011年,一位大学教授将自己编写的书籍作为他自己教授的研究生课程的必读书籍。移民局认定: “与在多所学校被选为必读书或者专门为它成立课程不同,仅在一所申请人任职的学校成为必读书不等同于原创重大贡献。”

在另外一个案例中,一位舞蹈家创造了一些可以帮助舞者保持优美技巧和姿态的重心移动技巧,并提交了一些信件泛泛地指出她的技巧“被其他舞者和学生广泛采用了”。移民局指出,这些信件没有任何具体内容指出哪些舞蹈工作室、舞蹈学院、或顶尖舞者已经采用了这些技巧,不能说明她对整个舞蹈界有原创贡献。

又例如,一位电气工程师为加州卫生局设计了一套电子系统,每天被超过19万所医疗机构、医院、诊所、药房和药品制造商所使用。移民局认为:“申请人没有解释为什么一个为客户设计的系统对于电气工程整个领域来讲是重大贡献,申请人没有指出这个领域内的计算机科学家、工程师、或者医学造影研究者已经因为这个系统的采用而受到任何积极影响。”在上诉时,申请人提交了来自一位医生的信,信中说这位医生采用了申请人的系统,并进一步优化了算法和电路。然而,移民局指出:“一个他人将申请人的研究成果投入应用的例子不能证明申请人对行业整体的影响。”

类似的,一位有机化学家在申请EB1A时提交了两封来自同行的信指出如果不是申请人的研究成果证实了某种有机物的存在,他们的研究不会成功。移民局认为:“这两封信证明了申请人的研究在有机化学界有一定影响,但是仅影响了两位学者并不足以代表影响了整个有机化学界…不是任何对一个领域有所影响的学者都一定对整个领域做出了重大贡献。”

3)发表过具有重大意义学术文章也可能证明原创重大贡献。

移民局曾明确澄清过:“发表文章一般来讲不足以满足‘原创贡献’这条标准。法规中有另一条标准是针对学术文章发表的。如果一份证据同时令两条标准得到满足,会使得满足至少3条标准这一要求失去意义。文章发表如果缺乏‘重大’性,则不能作为这条标准的证据。”

  i. 一篇文章发表在影响力大的期刊上并不代表这篇文章本身影响重大。曾经有一位申请人在一个著名的生物化学类期刊发表过文章,这份期刊在行业内290份期刊中排名第27,且只有10%的投稿最终会被发表。这个期刊虽然影响力比较大,也被移民局认定为不是合格的EB1A原创贡献。

  ii. 如果一篇文章仅仅为一个领域提供了理论创新或发现,不一定具有EB1A所要求的重大意义。例如,一位申请人递交了对她的研究比较熟悉的几位科学家出具的推荐信,指出:“申请人的研究帮助更好的解释了生殖细胞肿瘤对顺氯氨铂的抗性…增加了治愈顽固肿瘤的可能性…代表了开发出彻底治愈癌症的方法中的重要一步。”移民局认为:“虽然这些信证明了申请人的研究具有其价值,但是为了获得科研经费和学界关注,任何研究都必须有理论创新和实用价值的…能够为一个研究领域的基本知识添加有用的新内容。然而不是所有的理论创新都是重大贡献。”

  iii. 一篇文章的引用量是移民局衡量学术文章是否是重大贡献的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因素。

移民局曾指出,引用量通常可以反映一个领域对申请人的原创发现有多大兴趣,但并不能自动证明申请人的工作属于重大贡献。例如,一位申请人在将近10年的时间里发表了24篇文章,但是仅有两篇的引用量达到行业内的平均水平。不但如此,引用过申请人的那些文章看起来也并没有多么重视申请人的研究成果。专题文章《掺杂荧光染料的二氧化硅纳米粒子》在引用申请人的同时还引用了另外117篇文章。另外三篇引用过申请人的文章则同时引用了其他405篇、68篇、和65篇文章。这些文章全部没有将申请人与其他引用文章区别对待,被移民局认定根本无法显示申请人的研究工作属于重大贡献的性质。

又例如,一位申请人发表了大量的文章但是每一篇的引用量并不高。所以即使他的总引用量可能很可观,却并不能反映他做出了任何重大成就。每一篇文章的引用量和其他补强证据相对能更有效地证明申请人的研究对整个领域的冲击和影响。的确,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曾经特别强调过:“比起一位申请人所有文章的总引用量,AAO会更重视每一篇的引用量…以本案申请人为例,他的所有文章被引用了132次不能合格的证明他的研究被广泛的投入应用,所以不能证明他的原创成果属于领域内的重大贡献。

  iv. 一篇文章的下载量也不能反应一位申请人是否已作出重大贡献。

例如,一位申请人的两篇文章在一个网站上排在25篇最热学术文章之列。但是移民局认为:“下载量仅仅说明有人们对一项研究有兴趣而已,不能证明读者最终发现该研究有实用价值,也不能像引用那样能证明其他人的工作与申请人的工作有相关性…以此案为例,申请人的上述第一篇文章只被他自己引用过一次,第二篇文章的有效引用也仅有10次。”比起引用量,下载量其实是更不客观的证据,不能用来证明原创重大贡献。

所以,移民局会将每一篇文章的引用量和其他补强证据一起综合考虑,决定申请人是否通过发表学术文章,实现了对其领域的原创重大贡献。

4)类似于学术文章的引用,申请人在学术会议上的演讲也不一定能证明原创重大成就。

在很多专业领域都会有机构主办各种会议和论坛来推出新发现、产品、也提供各种社交机会。然而,移民局认为参加这些会议并演讲一般算不上是原创重大贡献。例如,一位申请人参加了年度学术会议,但是移民局认为他“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任何的会议演讲被其他学者频繁的引用,对其领域有重大影响,或者以其他方式上升到重大贡献的等级。虽然演讲显示他的发现被同行们分享了,被选为演讲嘉宾也基本可以被认为有一定原创贡献,但是没能证明在演讲结束后演讲的内容仍旧有任何影响力。”

类似于对学术文章的引用,演讲的数量并不是决定性因素。如果想以演讲来满足原创重大贡献,需要其他补强证据的支持。

5)同行们具体描述如何应用申请人工作以及申请人的工作对行业产生了何种影响的推荐信也是最常用的有力证据。

移民上诉委员会(BIA)曾判定过作为证据的“证人证言不应该仅仅因为是‘自称’就被无视。我们不仅鼓励,而且要求尽可能地提供支持性的证词和文件类证据。然而,来自同事或合作伙伴的模糊的,申请人主动索取的信件,如果没有具体明确申请人做出何种贡献或者他(她)的贡献如何影响了其领域,不足以成为证据…移民局可以自由裁定是否接受专家证言作为证据。”

例如,一位申请人提交了一些推荐信,简单描述了申请人的原创研究和发现,但是仅仅一般性地陈述了申请人的研究是重大的而没有提供任何具体细节。例如,信件指出申请人“是第一位研究气候变化对于水文网络的季节性影响的学者,这一发现对于水文气候网络的设计和水资源规划是非常重要的。”移民局虽然认可了申请人的原创贡献,但是认为这些信件没有显示出是否有任何水文网络在申请人的理论基础上被设计出来,也没有展开讨论申请人的贡献有什么应用成果。另一封推荐信写道:“申请人的工作对多个美国政府机构有实质价值,例如农业部、垦芜局、地理调研、陆军工程兵团、环境保护部、和其他有关联邦部门。”移民局认为这些信件没有具体解释这些政府机构如何将申请人的研究投入应用,也没有举例说明申请人所带来的任何实际影响,所以最终认定申请人没能成功证明他已经做出了原创重大贡献。

因此,虽然推荐信作为证据是有效力的,但是如果要最大化地发挥它的作用最好要有其他独立证据的支撑。这些独立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来自对申请人有直接了解的独立专家的信件,媒体报道,和对申请人文章的引用

举一个成功获得批准的的例子。一位申请人提交了几封来自世界各国同行的推荐信证明了申请人的研究被广泛用于讲座和研究项目。其中包括:一位大学教授主张如果没有申请人的“声学通讯和物种识别方面的研究成果”这位教授的研究不可能实现;另一位教授指出申请人的研究不但在这位教授自己的教学和研究工作用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而且“通常会被动物行为方面的主要教材所采用”;第三位教授告诉移民局他在自己的育种和基因表达实验中将申请人的研究作为指导;第四位教授和他的学生们使用并在学术文章中引用了多项申请人的创新理论概念;第五位教授不但经常性的在讲座和她自己关于蜘蛛结网方面的的研究中应用了申请人的实验成果,也将申请人对色彩和色彩知觉的看法作为她对蜘蛛视觉的研究基础。移民局同意这些证据清楚地解释了申请人的科学和学术贡献为什么是原创的和重大的:“其中一些科学家已经解释了他们是如何将申请人的发现实际应用于各自的研究工作中的,例如在实验程序设计中的应用…更重要的是,申请人提交了其他在EB1A申请提交前便早已存在的独立证据,包括对申请人文章的频繁的、持续的、广泛的引用,和学术期刊对他工作的独立报道。这些证据切实证明了他工作的原创性和对世界范围内一流科学家的重大影响…申请人已经提交了充分证据证明他做出了原创重大贡献。”

由于申请人和代理律师一般会参与推荐信的准备工作,所以对推荐信的内容是有一定决定权的。请利用好这一决定权,务必将推荐信填满具体细节,并以上述其他独立证据给予支撑

6)移民局明确提出他们会 “期待科学界的任何重大贡献已成功被其他专家再现或者投入应用,否则很难量化判断一位申请人的研究对领域的影响是否重大。”

因此,如果EB1A申请人是科研方面的人才,请务必指出您的研究成果具体有哪些实际应用

然而,如果申请人的研究被导师或者合作伙伴等熟悉的人再现或投入应用,也并不能证明他(她)做出了合格的原创重大贡献。例如,一位教授指出,“申请人对一种有机化合物的研究对于阴离子感知和有机分子催化的研究是非常重要的…令一个新药的设计和一个疾病的治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移民局发现这位教授是申请人的博士导师,认定这封推荐信无效:“虽然教授确认他在自己的工作中使用了申请人的工作成果,但是该教授是申请人的博士导师,它们一起发表过一些文章。申请人的导师在他们共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建筑并不一定能反应申请人的贡献多么重大。”

7)专利专利申请不可以独立证明申请人已作出原创重大贡献。

专利是在一定时间内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是一种专有权,具有排他性。 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同意或授权。授权一般是有条件的,例如收取一定授权费。一份专利在被专利局批准前会一直处于专利申请的状态。

专利在中国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而在美国专利分为实用专利(utility patent)、设计专利(design patent)、和植物专利(plant patent)三种。超过90%的专利是保护一个发明的实用性和功能性的实用专利。设计专利保护一件产品的美学外观而不涉及任何功能性。植物专利保护的是新培育出的植物种类。

专利的最主要授予标准是一件发明或设计是否有创新价值,所以应当能够说明申请人有原创贡献。但是获得专利并不能说明相应的发明设计对一个领域有重大影响。实际上,大部分专利都是对以前已有的发明设计进行一些小改进,因而没有什么影响力,有的甚至从未被投入实用。仅有少数专利能够对一个行业产生可观的影响从而成为合格的EB1A的重大原创贡献。例如,著名的亚马逊在线商店 “一键购买” 专利不但使得亚马逊成为了唯一一家能提供如此简洁方便的支付手段的电商,帮助亚马逊成为了美国第一电商,也为亚马逊从苹果公司和巴诺书店集团(Barnes & Noble)等商家那里带来了十亿美元级的专利授权费。

移民局在以往的案例中也曾明确的指出过:“一个专利向专利权人提供的只是‘排除他人制作、使用、销售一项发明或者阻止侵权商品进口的权利’,与之相比,一项创新在领域内是否被广泛的使用才是判断它是否对一个行业或者领域产生了足够的影响的恰当标准。”

所以,在以专利或专利申请作为EB1A证据时,申请人应尽量提供其他能证明专利发明被广泛应用的证据,例如专利授权书、授权费等等。

8)申请人的工作被公开展示展览也不一定满足原创重大贡献。

在EB1A的法规中另有一条涉及艺术展览的标准:“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的作品在艺术展览中被展示(display of the alien’s work)”。从逻辑上讲,两条EB1A标准不可能一模一样,所以这就意味着“原创重大贡献”这条标准与“艺术展览中被展示这条标准”的要求必须不同。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仅仅是作品曾被展出过并不足以构成原创重大贡献。移民局在审查这一点时会着重寻找一个展览对其领域的具体影响

在德国的一所废弃的主题公园中曾经举办过一个艺术展览,一位EB1A申请人的作品在这次展览中被展出。申请人主张这次展览证明她的作品对德国和她的家乡阿根廷的艺术界产生了影响,但是申请人并没有提供任何其他具体证据证明这一点。移民局认为申请人顶多“证实了艺术界已经认识到了申请人的作品,也认为这些作品值得被展示,但是没有进一步证据佐证的话,并不足以说明任何重大原创贡献。”

此外,大部分博物馆都有自行购买的或者他人捐赠的永久收藏品。对于EB1A申请人来说,即使他(她)的作品被博物馆购买并作为永久收藏,如果没有其他能说明原创重大贡献的证据,也不能满足这条标准。例如,一位申请人用泰迪熊玩具拼接成为一个熊皮挂毯,这个作品被一家美术馆作为永久收藏并展出。据申请人所说: “每年有几千名访客会观看并受到这件作品的启发…一位艺术家的作品能被主流大都会的博物馆作为永久收藏是特殊成就的标志,反映了作品对其领域的重大影响力。” 移民局认为申请人的“被作为永久收藏就是重大贡献”的观点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整个艺术展展出了数量众多的现当代艺术品,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展览中的所有收藏都构成重大贡献。

9)如果政府提供佣金雇佣申请人进行艺术创作也不一定满足原创重大贡献。

一家博物馆的馆长表示:“政府以佣金雇佣申请人在博物馆周围的便道上创作一些装置艺术…申请人作品的影响已经延伸到艺术展览之外,影响了上千名参观者和更多经过博物馆周围的民众…申请人所创作的公共装置艺术品已经被大量人口所体验…他的公开艺术展示一直被当地和地区政府所资助和认可。”移民局认为:“被政府或博物馆提供艺术创作佣金并向大众开放展示不足以反应重要贡献,更不用说成为对一个领域的重大贡献。问题的关键是对申请人所在领域的影响,而不是对普通大众的影响。这充其量只能证明申请人被邀请做一份工作并接受相应的报酬。”

 

                                                                  其他重要问题

  1. 有什么有力证据能证明一位申请人做出了原创重大贡献?

根据移民局常常要求的补充证据和以往的案例,以下为能比较有力地说明申请人曾作出原创重大贡献的证据:

i. 能客观证明申请人在一个领域作出原创重大贡献的资料;

ii. 能证明在一个领域内人们将申请人的工作看待得很重要的证据;

iii. 讨论申请人的原创重大贡献的专家证词或信件;

iv. 能证明申请人的原创重大贡献引起了广泛的公开评论或者被广泛引用的证据;

v. 能证明申请人的工作被其他人所应用推广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a. 与使用申请人成果的公司签订的合同;

  b. 授权他人使用申请人成果的协议;

  c. 正在使用中的对一个领域而言重要的专利。

注意:信件和证词,必须尽可能详尽的描述申请人的贡献,并且必须具体解释为何贡献是原创和重大的。一般性地陈述“申请人的贡献是重要的”不足以满足这条标准。

  1. 什么样的媒体报道才可以证明一位申请人作出了原创重大贡献?

上面提到过,媒体报道可以作为证据支持证明原创重大贡献这一条标准。但是,不是所有的媒体报道都能做到这一点。例如,如果媒体报道都是雷同的宣传性的新闻发布而不是来自于具有独立新闻性的记者对申请人的报道,会被移民局拒绝采纳为合格证据。

具体来讲,合格的媒体报道需要来自具有新闻独立性的媒体,且报道内容必须具体反映申请人的原创贡献是怎样影响了其所在的整个领域。

  1. 在准备推荐信时有什么注意事项?

上文多次强调过,推荐信一定要具体详尽的解释申请人做出了哪些贡献、这些贡献是如何被其他人应用推广、以及这些贡献如何影响了申请人所在的整个行业。除此之外,在准备推荐信时一定要避免雷同的内容和表达方式。

曾经有专家推荐信内容过于雷同而被移民局认为是申请人自己写好后交给其他专家签名的。通过比较,移民局发现来自一位乌克兰的教授的信件中包括了很多处与另一封信件中极相似的语言,甚至连语法错误都一样。两封信都将“significance”错写成“significant”。这两封信完全重合的内容几乎达到两页。所以移民局拒绝采纳了这两封信件:“因为这些信件的似乎并不是作者本人所写,所以没有什么可信性或者证明力。在评估证据时,事实不是由证据的数量,而是由质量所决定的。”不但如此,如果某一份证据的真实性受到怀疑,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移民官会提高警惕,以更严格的标准来审查其他所有证据。

  1. 诺贝尔奖、奥斯卡终身成就奖这类以对一个行业的贡献为标准的奖项是否能证明原创重大贡献?

有可能,但是获奖只是对原创重大贡献的一种确认,而不是原创重大贡献本身。也就是说,获奖和推荐信类似,都不太能完全独立地证明原创重大贡献,需要其他支持性的证据佐证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

 

                                                                            总结

由此可见,EB1A所要求的 “原创重大贡献” 必须是多项对申请人所在领域或行业整体已产生重大影响的,已被他人再现或投入应用原创贡献。由于这条标准相对比较抽象而难以证明,移民局的补件要求中最常见的标准就是这一条。申请人请务必尽量收集准备各种具体的有关证据来有理有据的证明这一点。

如果您对自己的工作或研究经历是否属于EB1A“原创重大贡献”抱有疑问,或有其他任何EB1A相关问题,需要咨询和评估,欢迎联系张大钦律师事务所。张大钦律师事务所律师专精职业移民和特殊人才移民,过去十几年间已累计获批了几百件特殊人才移民EB1A申请。服务质量和专业技能广受客户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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