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EB1A申请人没有获得过类似诺贝尔奖或奥斯卡奖的重大成就(one-time achievement)时,需要满足移民局另外提供的10条标准中的3条来完成最初举证。如果也不能满足这10条中的3条,申请人还可以提交类似证据来证明 “申请人属于特殊人才” 。在完成最初举证后,移民局会综合所有证据来审查申请人是否1)在科学、艺术、教育、商务、或体育这五大领域内有特殊能力,享有持续的国内或国际声誉,已跃升为领域内最顶尖的少数人;2) 申请人寻求来美后在其拥有特殊能力的领域继续工作;和 3)申请人有望令美国实质受益。
这篇文章将重点讨论上面10条标准中的第1条 (对另9条及综合审查的解析请见本系列其他文章) :” 有出版过的材料证明申请人就其工作被专业性的或主流的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流媒体报道过(Published material about the alien in professional or major trade publications or other major media relating to the alien’s work in the field for which classification is sought)” 。
移民局在2010年12月22日的政策备忘录及以往的案例中曾解释过,这条标准包含以下几个要素:
1. 报道必须是关于申请人的(about the petitioner),并且内容必须是关于申请人在其领域内的工作(relate to the petitioner’s work);
2. 报道必须多次(in the plural)出现在专业性的或主流的行业出版物(professional or major trade publications)或其他主流媒体(major media);
a. 专业性的或主流的行业出版物的目标读者是领域或行业内的专家们(intended for experts);
b. 主流媒体必须有显著的国家或国际发行量(significant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distribution),且使用该国的主要语言(predominant national language)。
3. 申请人必须提供每一个出版过的材料的题目、日期、和作者(title, date, and author)。如果是非英语材料,申请人必须提供必要的英文翻译(necessary translation)。
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上所有要素。
1. 报道必须是关于申请人的(about the petitioner),并且内容必须是关于申请人在其领域内的工作(relate to the petitioner’s work)。
a. 报道必须是关于申请人的(about the petitioner)
EB1A的法律条文明确指出,符合要求的媒体报道应该是 “关于申请人” (about the alien) 的,而不仅仅是关于其雇主或其参与的其他组织机构。那些以包含申请人的群体为对象的报道涵盖人物往往过多,很难证明申请人在其中做出了多少贡献。
例如,一位申请人提交了一张照片。第一张照片中她与另四人一起坐在一个摄影棚中的沙发上。照片的标题写道:“西班牙语电视网(Univision)1小时特别节目,特邀【申请人】及她的学生们”。移民局认为申请人没能证明这次摄影是关于申请人的,因为申请人没有提交有申请人出现的完整节目录像或者节目的文字记录。申请人仅仅出示这两张照片而不提供支持性证据没有满足EB1A申请程序的举证要求。的确,就算移民局认可标题作为证据的可靠性,也难以确定节目的焦点是申请人和学生们这个整体,还是申请人个人。然而,如果申请人可以另行提供比较切实的证据来证明她在集体中起到了主要作用,也有机会说服移民局。
上面的申请人还提交了第二张照片。照片中申请人与另外三个人坐在同一个摄影棚里。照片的标题是:“【申请人名字】”。这个证据也因为不能证明是“关于申请人”被拒绝采纳。除了上面提到的理由外,另一个理由是很多访谈类电视节目请来嘉宾都是为了评论别人,而不是谈论申请人本人。
b. 报道内容必须是关于申请人在其领域内的工作(relate to the petitioner’s work in the field)
1)满足EB1A要求的报道内容必须与申请人从事的的工作(relating to the alien’s work in the field)有关,而不能仅仅只是提到申请人或其工作单位的名字。
例如,一位申请人提交了四份来自同一个网站的专利评论,其中只有两篇提到了他的名字,另两篇甚至连名字都没有提到。移民局指出这四份专利评论均不属于合格的媒体报道。
2)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新闻等报道不属于合格的报道。
娱乐新闻报道的往往是演艺界人士和富豪的私生活以及花边新闻,与其工作无实质关系,自然无法证明申请人所做的工作是否杰出。
3)其他专家对申请人学术文章的引用并不能算作对申请人工作的实质评论,并不适用于媒体报道这条标准。这是因为引用文章的目的是为了说明作者自己的工作或评论领域内的发展趋势,并不会将被引用人,也就是EB1A移民申请人的成就评头论足夸奖一番,那么自然不能算作对申请人工作的实质评论。不过学术引用如果数量多质量高,可以作为证据证明上述10条标准中的另一条: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在其领域内的的专业或主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流媒体刊登过学术文章,” 也是EB1A中的重要证据。关于这一点本文不展开讨论。(如果您对学术引用在EB1A中的作用和审查要求感兴趣,请阅读本系列其他相关专题文章。)
4)同样的,书评也不满足EB1A对报道内容的要求。
因为书评往往脱离申请人的具体工作而只谈论书的内容。例如,在1988年,纽约时报曾刊登过Marcia Bartusiak对斯蒂芬霍金所著《时间简史》(A Brief History of Time)的书评,全文几乎全部在复述《时间简史》的内容,而没有对作者霍金的研究所做出分析和评论。
5)一篇有分量的媒体报道,其形式必须是有新闻独立性的他人做出的的,对申请人的工作或研究在其领域所做出的积极贡献和成就的报道。
i. 报道的目的不能是为了推广或销售任何产品或服务。换句话说,新闻发布会、 产品发布会、广告这类商业性报道属于他们购买的商品,为他们的主观意志服务,宣传成分太大,并不是客观事实的反映,不是合格的媒体报道。
因为同样的原因,合格的媒体报道也不能采用访谈节目或者问答的形式由申请人来回答主持人的问题,因为申请人自己的话不具有新闻独立性,属于王婆卖瓜,自卖自夸,不能作为客观证据来证明申请人是特殊人才。
例如,一位申请人提交了一个纽约时报新泽西新闻版上的简短声明。该声明宣传了一个包括申请人的画作的展览。声明中并没有提到展览品的作者。不但如此,新泽西新闻版上清清楚楚的写着该版上的声明对公众开放,并不是独立媒体报道。这样的证据最后自然被移民局拒绝了。
又例如,一位申请人在纽约艺术杂志上(NY Arts magazine)刊登了一篇文章并附上了他为自己写的六句话。同时,这六句话也被放到了该杂志的网站上。不仅申请人自己写的文章不被移民局算作合格的媒体报道,连那六句话也因为缺乏新闻独立性被拒绝采纳。
因此,可以证明国家性或国际性认知度的主要证据应该是来自第三方的具有独立性的证据。
ii. 只有报道内容是积极、正面、和有价值的,才可以为申请人加分。
所以如果报道没有积极价值和正面意义,也不是合格的EB1A媒体报道。例如各种娱乐新闻中充斥着的对演艺圈人士各种荒唐行为的消极报道,娱乐性远大于积极性,自然不会被移民局采纳。例如,贾斯丁比伯(Justin Bieber)就曾被报道过将宠物猴子抛弃在国外,酒后驾车被逮捕,殴打歌迷等丑闻。不论这些报道的真假,只要没有积极价值,便不会被移民局采纳。
专业的严肃媒体有时也会对行业内人士进行批评,例如这两年对美国现任总统唐纳德川普(Donald Trump)的口诛笔伐就几乎天天见诸报端。假设川普需要通过EB1A来移民美国,这种批判性的媒体报道除了给他抹黑之外,丝毫不能成为合格的证据来支持他是特殊人才的观点。
2. 报道必须多次(in the plural)出现在专业性的或主流的行业出版物(professional or major trade publications)或其他主流媒体(major media)。
在很多行业,媒体会报道各种业内新闻、创新、风云人物等等重要消息。报道申请人的媒体越著名,往往申请人在业内的贡献和影响力也越大,而招徕这种人才正是美国设立EB1A特殊人才移民的初衷。然而,在现今这个媒体和信息爆炸的时代,除传统媒体如报纸、电台、电视等,网络和移动端媒体及类似Facebook、YouTube这类新媒体甚至自媒体的大量涌现大大扩展了媒体这个词的范围,也导致了媒体水平的良莠不齐。所以移民法规规定合格的媒体报道必须来源于“专业性的或主流的行业出版物(professional or major trade publications)或其他主流媒体(other major media)”。
a. 专业性的或主流的行业出版物 (professional or major trade publications )
移民局在谈到 “专业性的或主流的行业出版物” 时,总是将两者作为一个整体而不会将 “专业性出版物” 和 “主流的行业出版物” 作为两种不同的出版物分开讨论。实际上,在出版界 “专业性或行业性出版物(professional or trade publication)” 作为一个整体,是一种已经被定义了的出版物类型。它的意思是面向特定专业领域的专家发行的出版物(intended for experts)。所谓专业领域包括科学、医学、法律、摄影、体育、工业、商业、金融等等。这些出版物会报道行业新闻,事件,总结报告行业状况、预测发展趋势。
虽然有些普通大众也零星订阅一些专业性或主流的行业出版物,但是一个出版物只要是以某领域内的专家为主要目标就满足EB1A的要求。另一方面,面向一般大众的报刊即使读者众多也不属于专业性或行业性出版物。例如,《好莱坞报道》(The Hollywood Reporter)和《娱乐周刊》(The Entertainment Weekly)都是电影电视届和娱乐圈的主流杂志。但是这两份杂志的目标读者群有显著不同。《娱乐周刊》会刊登对电影、电视、音乐、书籍的评论评分,各种10大排行榜,必看电视节目等等向一般大众介绍推荐娱乐活动的内容。《好莱坞报道》则从更专业的角度出发报道娱乐圈新闻、票房统计、商业趋势分析、和各种业内重大活动。几乎业内的重量级人物都会阅读好莱坞报道。因此,与《好莱坞报道》相比,《娱乐周刊》恐怕很难被移民局认可为专业性或主流的行业出版物。
典型的专业性或主流的行业出版物有:科学方面的《科学》(Science)、《自然》(Nature),医学方面的《新英格兰医学杂志》(The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电影行业的《好莱坞报道》(The Hollywood Reporter), 金融行业的《华尔街日报》(Wall Street Journal)。
中国也有很多自己的专业性或主流的行业出版物: 在科研学术期刊类别,有《中国科学》和《科学通报》;医学方面的《综合性医药卫生》和《中华医学杂志》;财经管理类的《银行家》和《中国企业家》;金融方面的《金融研究 》与《国际金融研究》;影视方面的《当代电影》、《中国电视》;
从以上这些例子看出,这些专业性或主流的行业出版物的确是一般大众不太可能会去阅读,甚至是因为缺乏必要的知识而不易读懂的。
b. 主流媒体(major media)
有心的人可能会注意到这条标准中 “主流(major)” 这个词的出现了两次。 第一次“主流”位于“专业性“和“行业性出版物”中间,第二次是在“其他主流媒体”中。这是否意味着“行业性出版物”和“其他媒体”必须是主流的而“专业性出版物”不必呢?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理解“主流”的含义。
1) 移民局判断媒体报道是否“主流”的主要依据是发行量。
移民局政策备忘录指出: “证据应证明专业性的或主流的行业出版物, 或其他主流媒体的发行量(circulation)高于其他媒体的发行量统计数据。” 并且,移民局行政上诉委员会曾进一步解释过:“为了满足主流媒体的要求,一个媒体应该有显著的国家性或国际性发行量。与地方小报不同,一些类似于纽约时报(New York Times)的地方报纸如果在全国发行并且发行量很大也属于主流媒体”。
那么,纽约时报是如何成为主流媒体的呢?它于1851年在纽约创立。1852年,纽约时报试图拓展西海岸市场但是很快就失败了。直到1910年,纽约时报才在离纽约市两个小时的费城发行。九年后的1919年,纽约时报才首次在大西洋彼岸的伦敦发行。在传统纸媒销售急剧下滑的现今,纽约时报2017年的每日发行量也还有54万。可见,将一个地方性媒体发展壮大加入主流媒体的阵营并不是一件易事,所以大多数地方媒体也永久的停留在了地方媒体的状态。
2) 发行量高是对所有媒体报道的要求,包括 “专业性出版物” 。
上面政策备忘录并没有在提出发行量这一要求时将专业性出版物排除:“证据应证明专业性的或主流的行业出版物, 或其他主流媒体的发行量(circulation)高于其他媒体的发行量统计数据。”可见,发行量高这个要求是对所有媒体报道的要求,包括“专业性出版物”。
这一点也在移民局的案例中得到了体现。2013年,一位律师上诉到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AAO),主张:“在提到’专业性出版物’时,法律本身并没有要求这类出版物必须是’主流’的。相关的法规也是将‘专业性出版物’与‘主流行业出版物’和‘其他主流媒体’区分开的。”这个论点没有的到移民局的认同。移民局在反驳时并没有将“专业性出版物”单独拿出来分析,而是将“专业性的或主流的行业出版物”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讨论,并指出申请人没有提供能证明发行量和目标读者群的证据。
3) 移民局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行一定载量权来认定多大的发行量可以算作主流媒体。
对于发行量,移民局仅给出了“全国或国际发行量显著的媒体”这一比较模糊的标准。事实上,和众多法律问题一样,这个问题目前还没有准确答案。移民局在审查发行量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一定载量权的, 因此如何围绕发行量和其他统计数据作文章来说服移民局是成功的关键。
但是我们也不是全然没有任何参照。既然移民局明确过纽约时报的发行量符合标准,那么我们至少可以安全的说与纽约时报54万的发行量相当的或更大的媒体可以算作主流媒体。
此外,移民局的判例中可以看到一些发行量不满足主流媒体要求的例子:
i. 移民局曾判定《布鲁克林鹰报》(Brooklyn Daily Eagle)1万的每日发行量和25万的网络版每月阅读量只能证明布鲁克林鹰报是地方媒体,而不满足法规对主流媒体发行量的要求。
ii. 2015年的一个案例中,涉及两个西班牙报纸,一个每期发行量12万6千,一个每期发行量6万7千。移民局判定这两个地方报纸均不算主流媒体,因为提供这些发行量统计的网站同时指出西班牙销量最高的报纸的每期发行量远远超过了这两家报纸,达到了45万8千。
注意,为了证明报道的媒体为主流媒体,请务必提供能证明媒体发行量和目标读者群的材料。
4) 一个媒体有多个版本时,发行量统计仅包括报道了申请人的版本,而不是全部版本的总发行量。
有些媒体会在很多国家或地区以不同的发行量发行不同的版本,例如:美国的时代周刊(Time Magazine)就在海外有欧洲版、亚洲版、和南太平洋版。这就可能出现有些版本发行量满足“主流”媒体的要求,而另外一些版本发行量达不到要求的情况。
例如:人民日报有普通版,海外版,等版本。其中普通版的日均发行量在2015年就超过了300万份。海外版的全球综合发行量也在2016年12月底达到了102万份,覆盖86个国家和地区。除了这些版本外,人民日报海外版还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有分刊,例如《人民日报欧洲刊》、《人民日报中东刊》、《人民日报美洲刊》等等。这些分刊的发行量就远远不及普通版和海外版两个主要版本了。以美洲刊为例,在美国市面上是基本上见不到这份报纸的。假如人民日报打算报道一位EB1A申请人,并允许申请人自己选择在哪个版本刊登,申请人请务必选择发行量最大的普通版,因为发行量是衡量主流媒体的最重要因素,并且发行量大的媒体一般容易举证。
然而,曾经有一位韩国申请人并没有这么做,所以被移民局认定不满足主流媒体报道的要求。这位申请人提交的报道被刊登在了《韩国时报纽约版》上。在举证时,申请人只能证明韩国时报旗下的5种报纸的总发行量达到4百万,而无法提供证明纽约版发行量的证据。
5) 发行量高并不是绝对要求,可以综合其他因素证明 “主流” 媒体。
很多专业性出版物由于受众群体小而往往发行量比较低。这种情况下如果申请中可以通过具体的数据和证据来证明媒体具有全国或全球发行范围,目标读者主要是专业人士,或主办机构在行业内的地位很高,该刊物在其领域内的影响力大和重要性高,也有机会满足“主流媒体”的要求,从而支持申请人是特殊人才的主张。
例如,在一位跆拳道选手的EB1A申请中包括了《跆拳道》这本杂志对他的报道。这本杂志虽然主要面向跆拳道练习者、运动员、和行业内的专业人士所以发行量不大,但是《跆拳道》杂志由体育总局主管、中国跆拳道协会主办、中国体育报业总社出版发行,是一本全国发行刊物。申请人在申请中详细论证了这本杂志的主管、主办、和发行均是其领域内国家性的最高机构,和发行量虽然不高但是发行范围广等因素,有理有据地证明了这本杂志的全国影响力和重要性。从而,有力地向移民局解释了发行量低是由于其专业程度高,并说服移民局批准了他的EB1A申请。
6) 主流媒体的报道一定要使用该国的主要语言(predominant national language)。
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在以往的案例中多次指出:“为了满足主流媒体的要求,出版物应该…用一国的主要语言出版。” 这一要求背后的理由是移民局认为非一国主要语言的媒体报道不可能是影响力大的报道,也就不能反应申请人是特殊人才。
对于来自中国的申请人来说,首先要搞清中文在美国或其他国家是否是主要语言。以美国为例,说英文的人约有2亿4千万。排在第2的是西班牙语有4千多万。中文(包括普通话和广东话)虽然排名第3却仅有3百多万,与西班牙语差了10倍,与英文更是相差近100倍。因此,从常识和数据上很难将中文理解为美国的主要语言。
既然中文在美国不算做主流语言,那么美国的中文媒体所做的报道也就不属于合格的EB1A媒体报道。星岛日报(日发行量10万)、世界日报(日发行量20万)、侨报(日发行量5万)作为中文报纸,在美国的主要城市都有发行,不过移民局曾经认定过这些媒体不属于美国的主流媒体,因为美国的主要语言是英语而不包括中文。
不但如此,在中国的英文报道也不满足“使用该国的主要语言”这一点。在中国,会英文的人口约有1千万,相对于13亿多的总人口来讲,还不到百分之一。所以一家在中国的英文媒体的发行量和读者群必然达不到“主流”媒体的程度。
7)主流媒体不只限于报纸杂志等平面媒体,也包括书籍、电台、电视、和网络媒体等其他形式。
与其他媒体形式相比,报纸杂志具有易于统计发行量的特点,也就更容易通过发行量来判断判断是否属于主流媒体。报纸杂志的制作和发行过程中是要消耗大量资金的,假如发行量过大不能被市场所消化,或者过小没有利益最大化,便会相应地合理调整发行量。这种运营模式就要求出版商随时掌握发行量等数据,并定期进行详尽的数据分析以应付市场变化。
虽然其他媒体类型的发行量相比较而言难以统计,但是如果可以提供其他类似证据并加以详尽解读也能证明其主流地位。
i. 书籍中的报道是移民局认可的主流媒体形式。
移民局曾在案例中指出:“书籍不属于专业性的或主流的行业出版物,申请人必须证明该书籍是主流媒体”那么,如果一本书介绍了某个领域里的一些特殊人物, 譬如说当代作家介绍, 新中国当代画家介绍, 中国互联网领军人物介绍,人民艺术家副刊专章介绍等等,集结成书,其中某个章节是关于申请人的,如何才能证明这本书构成“主流媒体”?
在2010年的一个案例中,申请人以两本书作为证据申请了EB1A,然而没有证据能证明这两本书属于 “主流媒体”。最终,移民局认定申请人的证据不足,因为 “没有证据证明这些书被大范围的发布,例如印刷量、销售量…”
实际上,因为书籍出版是一个低利润的行业,所以很少有出版发行商愿意花大价钱去做数据调查和分析。这也正是为什么一本书的发售量和销售额很难查到,也比较难以举证。有些网站会公布一些销售数据,但是也仅限于该网站上销售的数量,例如美国的亚马逊(Amazon)和中国的新华书店、当当网。另外也有机构销售相关统计数据,例如尼尔森图书调查(Nielsen Bookscan),不过这些数据也不完整甚至有时不准确。
因此,书籍虽然可以被移民局承认是主流媒体,但是举证难,申请人请尽量证明其印刷量和销售量,并且尽量多利用其它媒体报道进行补充。
ii. 电台或电视台的媒体报道是移民局认可的主流媒体形式。
电台和电视台是社会上对各界特殊人士的主要报道途径之一,有时甚至覆盖深度和广度超过平面媒体。电台和电视台与平面媒体不同,没有发行量的概念,但是一般会有收听、收视率的统计,所以可以得知一个节目有多少观众,是否是主流媒体。
在电台电视届典型的主流媒体有:英国广播公司的电台电视台(BBC)、有线新闻网(CNN)、国家广播公司(NBC)、电视广播公司(CBS)、娱乐和体育节目网(ESPN)、中国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等。
与平面媒体相比,电台和电视台节目不会大量文字来介绍一位申请人,而是用持续性的声音和画面来达到这个目的。只提供一张截图或者一个片段很难证明整个节目都是以申请人为中心的。所以,在以电台和电视台报道作为EB1A证据时,难点在于如何证明电台和电视台是关于申请人的,且与其工作相关。
来自电台和电视台的陈述性文件和不完整的节目录音录像不属于有力证据,移民局要求更具体的记录和统计,例如完整的录音录像、节目的文字记录、和收听收视率统计。例如,一个电视节目报道了申请人,但是申请人只能提供一封来自于电视台的信。信中只是陈述性的告诉移民局该节目报道了申请人。移民局认为这个证据不充分,需要提供节目的文字记录、收视率统计等其他证据。另一位申请人被时代华纳24小时新闻频道报道,却只提供了一份网络视频截图。移民局指出申请人应该提供完整的节目录像和节目的文字记录。
iii. 网络媒体也是移民局认可的主流媒体形式。
有些平面媒体已经开始将报刊杂志做成网络版进行销售。许多原本的平面纸媒已经在亚马逊在线和苹果在线商店销售电子版,用户购买后可以下载到移动端阅读。这些网络版刊物的销售方式与纸质版并没有实质区别,均需要读者一期一期的购买或整年订阅,所以也比较容易统计发行量,移民局审理时也会和平面媒体同样对待。
真正有争议的,是那些无法统计发行量,而只能提供其他类似网站排名或点击量等统计的网站。一个网站的排名高和点击量大并不是其质量的直接反应,而可能是其他很多因素造成的结果。例如热点话题,猎奇内容,甚至人为地刷点击量。因而网站排名高和点击量大的内容质量不一定高,也不能作为衡量一个媒体是否主流的可靠指标,相应的以此来证明网站属于主流媒体的任务便更艰巨。在审查网络媒体时,移民局会特别注意网站对文章的质量有没有审查机制。
A) NewsRx.com这样的利用人工智能而非人类作者来撰写新闻的网站不是主流媒体。
纽约时报曾将NewsRx.com评为世界上最大的健康报道的发布者。也有其他一些主流媒体认为NewsRx.com为人们提供了题材广泛的报道。然而,由于NewsRx.com上大量的文章是利用人工智能筛选写作内容并撰写的,而没有明确的人工审查机制,这些文章的专业价值受到了广泛质疑。甚至连美国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AAO)也特别指出,NewsRx上的文章不足以被视为有效的证据,因为该网站的文章往往没有注明作者或没有经过某个专家的专门编辑,比起专业性的记者报道更属于机械性的新闻发布。由此可见,欠缺人工审查机制的报道由于缺乏公信力,不会被移民官认可。 然而,NewsRx.com上面还是有一些文章是注明作者或编辑的,这些文章还是有可能被移民局采纳的。
B) 维基百科(Wikipedia)、油管(YouTube)、脸书(Facebook)、微博、微信这类开放性的网络平台和自媒体也不是合格的主流媒体
这主要是由于这类网络平台具有开放的编辑功能,任何用户都可以添加或更改信息。移民局多次强调过“开放性的,用户可以自由编辑的网站不能确保其中内容的可靠性。”所以,维基百科上的词条不能作为任何移民程序中的证据被采纳。
例如,2011年,一位申请人提交了维基百科中关于《纽约邮报》(New York Post),《每日新闻报-西班牙文版》(El Diario La Prensa), 《阿根廷国家日报》(La Nacion)等报刊的有关信息,意图证明这几家报纸的主流媒体地位。由于上述原因,这份证据因为来自于不可靠的开放性网站而被拒绝采用了。
c. 申请人必须被媒体多次报道(in the plural),而不能是仅仅一次。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工作被专业性的或主流的行业出版物 (professional or major trade publications) 或其他主流媒体 (other major media) 报道过” 这一条标准中的 “出版物(publications)” 一词明确使用了复数形式,而且EB1A本身也要求申请人提供大量充分的证据。更重要的是,移民局有将复数词汇理解为仅包含复数的习惯。例如在解读EB1A的10条标准中的另一条: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在一些著名的组织 (distinguished organizations) 中扮演领导或关键角色” 时,移民局明确了其 “遵循字面意义” 的原则,指出复数词汇并不包含仅发生过一次的情况。
因此,申请人仅被媒体报道一次是不能满足EB1A对媒体报道的要求的。
申请人必须提供每一个出版过的材料的题目、日期、和作者(title, date, and author)。如果是非英语材料,申请人必须提供必要的英文翻译(necessary translation)
在提交对申请人的媒体报道时,一定要明确指出三个信息:报道的标题 (title),时间 (time),和作者(author)。有很多申请人准备了大量的有利材料却因为忘记提供这些基本信息,而导致证据不被移民局采纳,必须补充材料。
对于非英文材料,移民局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必要的完整英文翻译(necessary translation),及翻译人员签字的认证文件证明翻译人员有资质进行翻译,且翻译完整并正确无误。这一要求适用于提交给移民局的所有非英文文件。注意,英文翻译一定要完整,与原文一字不差。2015年,移民局判定一位回力球(Jai Alai)运动员提供的翻译文件不完整并拒绝采纳,因为翻译文件的标题是《翻译(部分文章,摘要)》。“部分”和“摘要”两个词引起了移民官的注意,使得她进一步去对比原文和翻译的内容,并发现果然翻译件不完整
其他重要问题
1. 很多报纸, 也有专业版面。发表在非专业报纸的专业版面的报道可以吗?
“报道必须多次(in the plural)出现在专业性的或主流的行业出版物(professional or major trade publications)或其他主流媒体(major media)”的原文中,“出版物(publications)”和“媒体(media)”从常识和字面意义上理解,指的是一份报纸、杂志、或者一个网站、电台、电视台,因为一个版面很难被称为一个出版物,一个节目也不太可能被独立的称为一个媒体。所以,我们建议一份对申请人的报道最好能发表在专业媒体,或者主流媒体的专业版面上,从而避免被移民局以上述理由拒绝的可能。
2. 全国性行业协会定期发给会员的简报(newsletter)算是专业性的或主流的行业出版物或主流媒体吗?
不算。这种简报一般会采用邮寄印刷版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放给仅限于会员的少数人。虽然这种简报的发放范围可能达到全国或国际范围,但是由于不向一般大众开放,与出版物(publication)面向大众公开的定义不符,所以不能构成专业性的或主流的行业“出版物”。而且,因为其读者群体小,所以不太可能满足发行量高于其他出版物或媒体的要求,也不是合格的“主流”媒体。
3. 一个地方报纸, 但有向全国甚至全球开放的网络版, 满足主流媒体的要求吗?
上面提到过,主流媒体必须有“显著的国家或国际发行量”。那么假如一个中国的报纸仅在一个省或者市内发行实体版,但是网络版对全国甚至整个世界开放,属于主流媒体吗?移民局曾在案例中拒绝采纳一个网站对申请人的报道,并指出“申请人需要提供浏览量统计来证明该网站属于主流媒体”。另外上面也已经举过《布鲁克林鹰报》(Brooklyn Daily Eagle)的例子,移民局判定《布鲁克林鹰报》1万的每日发行量和25万的网络版每月阅读量只能证明《布鲁克林鹰报》是地方媒体,而不满足法规对主流媒体发行量的要求
所以一个网站不能仅仅因为对浏览者没有国家和地区限制就算作主流媒体,真正的关键是是否全国和全球浏览量足够大。不过幸运的是,对于这类以多种方式发行的报纸或杂志,申请人可以将它所有形式的发行量和发行地区统计数据一起呈现给移民局,所以网络版的销量或者点击量也是有益的证据。
4. 如果是上电视,做观察员,评论员, 算媒体报道吗? 如果是做“我是歌手“的评委, “中国好声音”的评委, 算媒体报道吗?
申请人以评论者的身份参与媒体活动不算合格的EB1A媒体报道。在这条标准中,“申请人就其工作被专业性的或主流的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流媒体报道过”,明确的使用了“申请人…被…报道” 的表达方式,而一个节目中的观察员或评委并不会成为报道对象,而只是作为次重要的元素来评论其他事件或个人。
那么这种经历是否对EB1A申请有任何帮助呢?当然有。做过评委的经历可以用来证明10条标准中的另一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以个人或评审团成员身份,做过其领域内他人工作的评委(a judge of the work of others)”。被选为评委的事实本身也可以作为有力证据来证明申请人已经进入到其领域内少数顶尖人才的行列。
5. 参加某个新闻发布会、开幕式、或者在电影节走红毯、参加颁奖礼,被电视或者报纸报道, 算不算合格的EB1A媒体报道?
不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上面提到过媒体报道“不能是为了推广或销售任何产品或服务”这就将新闻发布会和电影首映礼这类商业性活动排除在外了。
至于电影节和运动会这类行业活动通常目的不是为了推广或销售申请人的产品或服务,所以可以满足这一点要求。但是也要根据报道内容是否与申请人工作有关,和报道的媒体是否主流,来进一步判断是否是合格的EB1A报道。
6. 别人写的关于你的传记或者自传, 算有分量的媒体报道吗?
不算。虽然上面提到书籍如果可以证明高印刷量和高销售量属于合格的媒体报道,但是传记性书籍有其特殊性。传记虽然是由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书写的关于申请人的工作的出版物。但是在作者自己的调查结果以外,传记性文章往往有很多申请人或者其家人提供给作者的内容,这一部分内容的真实性很难保证。不但如此,很多传记是自费雇佣作者撰写和出版的,这种情况下成书中必然有很多美化过的不客观的内容。因此,自传不属于有分量的媒体报道。
7. 可不可以将相同的或相似的稿件重复刊登,或者在短期内大量刊登呢?
我们不推荐您这样做,因为这样做有引起移民局注意和怀疑的风险,从而导致更严苛的调查和审查。
重复的稿件可以直接证明这些媒体不具备新闻独立性,仅仅是在“贩卖”版面,那么这些稿件又如何能说明申请人有任何实质贡献呢?如果媒体报道全部集中在一段很短的时间内而不是分散在一段较长时期,除了会引起类似的怀疑,也不利于申请人满足EB1A最终证明标准中“享有持续的国内或国际声誉(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
8. 假如在递交移民申请后被主流媒体报道,可以补充提交该报道吗?
答案是否。移民局多次强调移民申请的审查是关于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时的资质”而不是其他任何时间的资质。”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AAO)以往的案例中非常明确地拒绝过申请人在申请递交后提交的媒体报道。例如,在2011年1月,纽约每日新闻报道对一位艺术家进行了标题为《透过玫瑰色滤镜看城市景观》的报道。然而这位申请人早在半年前的2010年6月就递交了移民申请,所以该报道并没有被采纳。
不过,移民局并没有规定一位申请人一生只能递交一次EB1A申请。所以,在一次申请被拒绝后,申请人可以将新的媒体报道作为下一次EB1A申请中的证据。
9. 如何利用发行量统计数据来论证一个媒体是“主流”媒体?
在得到一个出版物的发行量数据后,申请人必须将其与其他媒体的发行量进行比较,来说明该出版物的发行量更高。
移民局在以前的案例中曾经判定过一个网站不属于主流媒体,因为“申请人虽然提供了网站的访问量,但是没有将其与专业性或主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流媒体的网站进行比较…没有成功证明该网站构成专业性或主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流媒体”。
10. 如何调查一个媒体的发行量?
一般来说,媒体会定期自己公布发行量,可以在报刊杂志的出版信息页或者官方网站看到。基本上各国也都有一些机构会统计和公布发行量。例如:世界报业协会(World Association of Newspapers and News Publishers),Alliance for Audited Media, BPA Worldwide, 和 Audit Bureau of Circulations,不过这些通常是收费服务 。另外几乎所有高校的图书馆也可以查到学术期刊的发行量。
中国并没有机构统计公布发行量,所以发行量的主要获取途径是媒体自己公布的数据。中国邮政旗下的中国邮政报刊订阅网和其他报刊杂志订阅网站也可以查到一部分报刊杂志的发行量。如果发行量比较大,也可以从世界报业协会查到。
总结
因EB1A主流媒体报导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操作复杂,在此将本文重要内容摘要以列表方式提供给有兴趣的读者参考。
合格证据 | 不合格证据 | |
报道对象 | 1. 申请人 (about the alien)
| 1. 仅关于申请人雇主或其参与的其他组织机构
|
报道内容 | 1. 与申请人从事的的工作或学术研究有关 (relating to the alien’s work in the field) ;和 2. 有新闻独立性的他人做出的,内容积极、正面、和有价值的 | 1. 仅提到申请人或其工作单位名字的报道; 2. 与工作不相关的报道;
3. 对申请人学术文章的引用; 4. 对申请人著作的书评; 5. 以推广或销售任何产品或服务为目的的报道;或
6. 消极的,批判性的;
7. 其他
|
主流媒体 | 1. 面向特定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发行的专业性的或主流的行业出版物 (professional or major trade publication) ;或
2. 其他全国或国际发行量显著的主流媒体(major media),包括报刊杂志、书籍、电台、电视台、网络媒体等形式
| 1. 面向一般大众读者,国家和国际发行量也较低的;
2. 总发行量较大的媒体的发行量小的版本;
3. 使用非该国主要语言的;
4. 利用人工智能而非人类作者来撰写报道;或
5. 开放性的网络平台和自媒体;
6. 其他
|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 1. 多次媒体报道,并明确指出文章标题 (title),时间 (time),和作者(author); 2. 媒体发行量和目标读者群的证明材料; 3. 发行量与其他媒体发行量的比较; 4. 非英文文件的翻译及译者认证 | 1. 仅有一次报道; 2. 没有提供报道的标题 (title),时间 (time),或作者(author); 3. 没有非英文文件的翻译,翻译不完整,或没有译者认证的; 4. 在申请递交后发生的媒体报道 |
图1. 本文重要内容摘要
由上可见,不是所有媒体对申请人的报道都能作为证据支持您的EB1A移民申请。简单回答 “什么是一个有分量的EB1A媒体报道” ,应该是有 “高发行量的主流媒体多次对申请人的工作或研究的积极贡献和影响进行了有新闻独立性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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