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EB1A申请人没有获得过类似诺贝尔奖或奥斯卡奖的重大成就(one-time achievement)时,需要满足移民局另外提供的10条标准中的3条来完成最初举证。如果也不能满足这10条中的3条,申请人还可以提交类似证据来证明 “申请人属于特殊人才” 。在完成最初举证后,移民局会综合所有证据来审查申请人是否1)在科学、艺术、教育、商务、或体育这五大领域内有特殊能力,享有持续的国内或国际声誉,已跃升为领域内最顶尖的少数人;2) 申请人寻求来美后在其拥有特殊能力的领域继续工作;和 3)申请人有望令美国实质受益。

这篇文章将重点讨论上述10条标准的其中一条(另9条请见本系列其他文章):“有证据证明申请人被其领域内的著名国内或国际专家审查并批准加入了只接收特殊贡献人士的协会(Documentation of the alien’s membership in associations in the field for which classification is sought, which require outstanding achievements of their members, as judged by recogniz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experts in their disciplines or fields)”。

根据移民局2010年12月22日的政策备忘录及以往的案例,这条标准的具体要求有:

     1. 申请人实际上是多个(in the plural)协会的成员(a member of
Associations);

     2. 杰出成就是加入协会的必要条件(requires outstanding achievement);和

     3. 申请人在被具有国家性或国际性声誉的专家(as judged by recogniz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experts)审查批准后才加入了专业协会。

 

                    1. 申请人实际上是多个(in the plural)专业协会的成员(a member of Associations)

申请人首先需要证明他(她)确实加入了专业协会。移民局以往的案例中有很多申请人忽略了这一点,从而导致移民局要求补充材料或甚至申请被拒绝。例如一位申请人指出他是国际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和美国光学协会(OSA)的会员,但是没有向移民局提供会员证或其他直接证据证明他的确曾被接纳入会,结果被移民局认定不满足专业协会会员这一条标准。

其次,在本条标准中,”协会”的原文“associations”明确地使用了复数形式,也就是要求合格的申请人必须加入多个行业协会,而不能仅是一个协会的会员。除了字面意义外,EB-1A的举证要求本身也要求申请人提供大量充分的证据来支持申请人有杰出成就的观点,加入的合格协会越多,越能证明这一点。更重要的是,移民局有将复数词汇理解为仅包含复数而不包含单数的习惯。例如在解读EB-1A的10条标准中的另一条: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在一些著名的组织 (distinguished organizations) 中扮演领导或关键角色” 时,移民局明确了其 “遵循字面意义” 的原则,指出复数词汇并不包含仅发生过一次的情况。所以申请人必须曾被多个行业协会接纳成为会员

 

                                    2. 杰出成就(outstanding achievement)是加入协会的必要条件。

根据移民局的政策备忘录和大量案例,申请人加入的组织必须只接受有杰出成就的会员。移民局认可的相关证据主要是协会的宪章和章程中关于会员资格的具体规定。

在实践中,通过协会章程满足这一点的难度很大,因为大多数行业协会都希望吸纳尽可能多的会员,很少会将入会门槛设置的如此之高。以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The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为例,如果我们从常识判断应该是由体育界杰出人士组成的精英组织,如果连国际奥委会都不能支持EB1A那恐怕这世界上就没有能合格的组织了。但是实际上奥委会章程中对会员资格的要求写道:“奥委会从它认为有资格(eligible persons as it considers qualified)的人中招收并选择会员”。也就是没有指出杰出成就是入会的必要条件。既然连奥委会的章程都不合格,自然大部分其他协会的章程也大都无能为力。

在没有直接要求杰出成就时,很多协会章程会提出其他各种入会条件。其中很多入会标准都被移民局判定为不能反映杰出成就:“如果会员资格是基于某一领域的工作或活动,最低教育程度或工作经验,标准化的考试分数,学习成绩,同事或现会员的推荐,或缴纳会费,则都不满足此条标准,因为这些都不算杰出成就。并且,一个协会的整体名声也不是决定因素,关键问题是会员资格有什么要求。”

以下提供一些被移民局判定为合格的例子:

1)美国国家科学院(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

移民局在其政策备忘录中点名认可了美国国家科学院(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会员是合格的EB1A协会资格。美国国家科学院由2300名美国杰出科学家及470名来自世界各国的著名科学家组成,其中包括190位诺贝尔奖获得者,它的成员全部是各国著名科学家。不但如此,它的入会标准也明确的要求入会者拥有持续的杰出成就

2)国家队及重要的运动联盟。

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曾在判例中指出:“虽然一个运动队严格意义上不是一个‘协会’,然而入选国家队或奥运队伍要经过重重比赛淘

汰掉很多人才能筛选出最优秀的选手。入选国家队、奥运会、或足球世界杯球队可以满足本条标准,因为入选资格数量限制极严且是通过激烈的比赛选拔出来的。”

例如,一位申请人曾入选过中国国家排球队,在参加全美大学校际体育协会(NAIA)的排球比赛时被选为最有价值球员并入选全美第一队。移民官最初否认入选一国国家队满足EB1A协会会员的要求。这一错误观点在上诉时被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纠正了,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 “国家队成员资格…可以满足(EB1A协会会员)这条标准。”

不过,上诉办公室也指出不是所有国家队、运动队都可以满足EB1A的要求,所以申请人仍旧需要举证“证明杰出成就是入选的必要条件,且这些选手是有国家或国际性声誉的专家所挑选的。”

在上述同一案中,NAIA的球员资格被移民局认定不满足要求,因为“NAIA的入选标准仅仅是在学级排名前50%,达到最低的SAT或ACT考试成绩,以及2.0的平均绩点…这些要求不属于杰出成就…我们虽然认可申请人入选全美和全联盟第一队…然而申请人没有证明NAIA是和国家大学体育协会(NCAA)有同等认知度的赛事…缺乏证据证明NAIA的球队受到了与NCAA球队同等规模的媒体报道…从330支NAIA球队中被选入全美第一队的相对价值要小于在NCAA中获得的同样荣誉,因为NCAA的球队数量是NAIA的三倍多。虽然NAIA在这一案中被认定为不合格,但这主要是由于申请人没提供任何证据证明NAIA的影响力,而不是无论如何NAIA都一定不是合格的协会。另外,从移民局的意见中我们也得知了NCAA级别的运动员资格应该是满足EB1A协会会员要求的。

以下是一些被移民局判定为不合格的例子:

1)仅要求一定教育程度经验的组织。

例如,美国光学学会(OSA)的入会资格曾被移民局认定为不合格,因为它的最低要求仅是”申请人在光学或相关领域有一定的训练和经验。

又例如,国际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的会员资格需要三到五年制的大学学位或六年能证明其能力的工作经验。移民局指出:“教育程度和工作经验的长短并不能证明一个人的特殊能力,所以IEEE的会员资格不满足EB1A的要求…一个学位的授予不需要由有国家性或国际性声誉的专家来决定…更重要的是,工科学士学位是几乎所有入门级工程类工作的必然要求…所以,主张一个工科学士学位是杰出成就是没有说服力的。”

Ph.D.博士学位的获得虽然难度更大,时间跨度更长,是否能够毕业也需要相应领域内的专家评判,但也被移民局在同一案件中认定不能独立地证明特殊能力。移民局指出: “Ph.D.仍旧是一个人满足学业要求后可预测的结果,也只是开始职业生涯的前提而不是其领域内的一项成就。”

2)要求通过标准化考试。

在中国、美国等很多国家,加入律师协会(bar association)从而成为律师的条件是有一个法律学位并通过司法考试。这些条件仅是进入律师界的门槛而不属于任何杰出成就。曾经有申请人主张他所参加的律师考试只接受有杰出成就的人,因为考试的通过率很低。移民局否认了这一点,并指出更大的难度并不能等同于更大的成就。医生、会计师、工程师等职业在入行时也都要通过类似的考试。

3)加入一个研究项目(fellowship)

例如,一位申请人曾将被国际公路联合会研究项目(IRF Executive Fellowship)录用作为EB1A协会会员资格的有关证据递交给移民局。移民局认为“将‘会员资格’这个词这样随便滥用与法规中的含义不符…申请人没能证明研究项目是一个会员资格…这个研究项目不满足法规8 C.F.R. § 204.5(h)(3)(ii)对专业协会的要求。”

4)在发表学术文章是常态的领域,只需要入会者发表过文章便可以加入的组织。

美国航天协会(AIAA)的可选入会标准之一便是发表过学术文章且文章被评判过。移民局指出:“申请人的文章获得了最佳学生论文奖…但是由于有大量的学生论文获得这类奖项,看起来在申请人的领域里发表文章属于常态,因此不能将她与其他人区分开。”在另外一个案例中,移民局甚至说过:“在科学研究的所有领域,发表一个人的研究成果都是常态。”换句话说,对于所有科学界的协会,入会者发表过学术文章这一要求都不会被移民局当做是对申请人杰出成就的要求。

但是,在EB1A10条标准中的另一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在专业性的或主流的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流媒体发表过文章(authorship of scholarly articles)”中,如果发表过的文章被其他学者大量引用,或者被重量级的科学家、政府机关引用是可以证明申请人有杰出成就的。将这一原理应用到协会会员资格这一条标准中,我们可以推测如果一个协会要求入会者的文章被引用量达到领域内的顶尖水平,或者要求被重量级科学家或政府机关引用的话,还是有可能满足EB1A对协会会员资格的要求的。

这里我们再一次看出,EB1A的核心是通过客观实在的证据来排除一般大众和普通人才,而只为美国吸收少数的全球顶尖人才。

5)只要求入会者获得过发明专利。

移民局曾表示过专利不能证明申请人对其领域有任何影响。每个专利中所包含的科技水平参差不齐。简单到桌椅板凳,复杂到航空航天器都可以申请专利。因此,入会资格要求发明专利并不能说明申请人有杰出成就,也就无法作为合格的EB1A协会资格。

6)只要求定期缴纳会费订阅出版物的组织。

例如,一位申请人是美国物理学会(APS)的会员。该学会的会员代表向移民局表示:“APS会员由经过国内或国际上有认知度的专家批准的拥有业内顶级水准和非凡成就的杰出科学家构成。”然而,移民官发现:“根据该协会网站上公布的协会章程,APS的会员资格仅要求定期支付会费,而不是杰出成就。”所以,移民局认定APS的会员资格不满足EB1A的要求。

7) 只需要参加会议和活动

有一个赛车协会的入会标准是参加至少三次协会会议,并在观察期内为比赛的工作台服务两次。移民局认为参加会议和提供服务与杰出成就没有任何联系,便认定该协会资格不合格。

8) 仅要求获得一些比赛名次而对比赛的重要性不作出要求的。

上文中的NAIA排球比赛因为重要性不足被移民局拒绝采纳便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又例如,中华武术协会的入会要求是:“三次以上获得国家或国际比赛前三名,被协会现有会员推荐,被一位协会领导题名;在被入会审查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入会。”虽然着一系列条件看起来很严格,但是移民局仍然认为以上条件不能反映该协会会员是否有杰出成就,因为没有进一步要求国家和国际比赛必须是重大的。

9)担任特定的工作职务所必须加入的组织。

典型的例子是工会成员。自工业革命以来,工会在各行各业都普遍存在,其主要作用是为公会成员,也就是在同一行业内工作的人,谋求更好的工资、福利等待遇。能否加入一个工会一般只取决于一个人是否在该工会涉及的行业工作,而对申请人具体的成就没有要求,所以不符合EB1A只招徕少数顶尖人才的宗旨。

 

         3. 申请人在被具有国家性或国际性声誉的专家(as judged by recogniz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experts)审查批准后才加入了专业协会。

在证明这一点时,移民局认可的主要证据是入会审查人员的履历,和协会宪章、章程中关于上述人员资格的规定。如果一个组织的宪章规定入会申请会被会员委员会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但是没有指出会员委员会是由普通行政人员还是领域内的权威专家组成,也不满足举证要求。

以前面提到过的被移民局认可的美国国家科学院(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为例,加入美国国家科学院首先需要被一位现有成员题名,然后科学院会基于候选人的原创成就来研究讨论,并在每年年度会议时投票决定是否批准加入。由于美国国家科学院由2300名美国杰出科学家及470名来自世界各国的著名科学家组成,其中包括190位诺贝尔奖获得者,所以参与投票的都至少是国家级的著名专家。换句话说,没有被具有国家性或国际性声誉的专家投票批准是没有资格加入美国国家科学院的。

如果成员资格存在不同级别,证据也应当能够指出申请人需要被国内或国际专家认可与其会员级别相应程度的杰出成就。

例如,在审理一位申请人“国际计算科学和信息科学协会”(IACSIT)的会员资格时,移民官发现这个组织的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荣誉会员。只有荣誉会员在入会时会被有国家性或国际性的专家审查。普通会员只要被当地分支的官员批准,高级会员在普通会员资格的基础上另外需要拥有Ph.D.即可。所以申请人的普通会员资格并没有被专家审查过,也就不满足EB1A的要求。

有时成员资格又分为不同类别,证据应证明申请人需要被相应类别的国内或国际专家认可与其会员类别相应的杰出成就。

例如,世界电影界的最重要协会,美国电影与科学学院(The Academy of Motion Picture Arts and Sciences),也就是颁发奥斯卡奖的机构,按照电影行业中的分工不同将会员资格分为20类。演员类的会员要求:“1)最少出演三部电影,且均有台词,其中一部必须为过去五年内上映的,并且全部电影必须达到学院所要求的高水准;2)被奥斯卡奖题名;或 3)被学院演员执行委员会认定为作为演员取得了其他独特成就,特别功绩或杰出贡献。”而导演类的会员资格要求:“最少执导两部电影,其中一部必须为过去十年内的,并且全部电影必须达到学院所要求的高水准;2)被奥斯卡奖提名;或 3)被学院导演执行委员会认定为取得了其他独特成就,特别功绩或杰出贡献。”演员和导演类的会员资格要求第3条就要求杰出成就按申请人类型需要被学院的演员或导演执行委员会认可。另两条参与电影和获奥斯卡奖提名的标准也需要被相应的演员或导演委员们认可才能达成。

 

                                                                  其他重要问题

1. 入会申请中需要现有会员签名的属于要求特殊能力的协会吗?

不属于。仅仅一个签名既不能说明签署人是有国家性或国际性认知度的专家也不代表签署人已经认可申请人有杰出成就。这种签名一般只能说明签署人,往往是申请人的导师或合作伙伴,认为申请人满足入会资格的最低要求。

2. 如果申请人在协会里是起重要作用的积极分子或干部有帮助吗?

没有。移民局曾澄清过,申请人是否是积极分子与本条标准无关,“法规要求我们关注的是会员资格有什么要求而不是在入会后是否积极为协会服务。”另外,在移民局的案例中曾有申请人希望以在一个组织中担任副主席的经历来证明他成为了一个专业协会的会员。这一主张被移民局以工作人员不属于会员的理由果断拒绝了。

3一些只以收入和资产的多少来判定会员资格的组织和协会有可能合格吗?

不可能。在现今这个金钱社会,收入和资产可以很大程度上反映一个人的成就和社会地位。但是,上面提到过一个合格的EB1A会员资格要求新会员的杰出成就被专家认可批准才能入会。而收入和资产这种仅凭统计数据就能反应的指标并不需要专家来判断,只要满足提前设定好的金额标准即可。这种简单判断几乎受过一般教育的人都可以完成,所以与EB1A被行业内声誉卓著的专家所认可的宗旨不符。

例如, 创业家协会(Entrepreneurs Organization),世界上最有影响力的创业者社群,要求其会员必须:“拥有,创始年收益1百万美金以上企业,或拥有其大多数股权。如果是风险投资支撑的企业,必须达到私募至少2百万美元或者公开融资超过5百万美元,且有至少10名员工。”这些入会要求全部可以用简单的数字来证明,而并不需要专家参与做出是否批准入会的决定,也就不满足EB1A的要求。

4. 有其他哪些能满足EB1A协会会员资格的例子?

除了移民局明确指出合格的美国国家科学院(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会员和NCAA体育赛事参赛资格外,有理由相信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The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美国电影与科学学院(The Academy of Motion Picture Arts and Sciences),以及颁发诺贝尔奖的几个学院的(瑞典文学院、皇家诺贝尔委员会、瑞典科学院、卡洛琳诺贝尔医学委员会、和挪威诺贝尔委员会)会员应当也可以满足EB1A的要求。

尽管这些协会和组织的名望已经毋庸置疑,申请人仍旧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只有杰出贡献人士在被有国家性或国际性声誉的专家认定合格后才能加入该协会,因为移民局不会接受任何没有实质证据支持的主张。

5. 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又称两院院士,属于合格的协会会员资格吗?

两院院士是中国科学技术和工程技术界的杰出代表和最高、终身荣誉学术称号。两院院士从国内外最优秀的科学家中选出,每两年增选一次。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的规定,“在科学技术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研究员、教授或同等职称的学者、专家,可被推荐并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新当选院士在通过各学部审查确认后,由具有投票权的全体院士投票产生。选举实行等额无记名投票,获得赞同票数超过有效票数二分之一的候选人当选。以上的标准应当可以毫无疑问的满足EB1A “基于杰出成就” 且 “由具有国家性或国际性声誉的专家审查并批准” 的要求。

6. 一些中国国内的行业协会,例如中国电影导演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医师协会这些“国家级”的协会的会员资格是否满足EB1A要求?

中国电影导演协会的入会资格是“独立执导过一部在全世界任何国家和地区35毫米院线或2K数字院线发行放映过的纪录片或90分钟长故事片(包含动画片、戏曲片、舞台艺术片)的导演”。换句话说,只要求有做过导演的经历,而并不要求获奖、做电影节评委等等说明一定成就的资历,自然也就不满足EB1A要求

中国音乐家协会章程规定“在音乐工作中有一定成就的音乐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由两名中国音协会员介绍并经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或本会指定机构推荐,经本会审批,履行必要手续后,即可成为中国音协会员。”会员章程中并没有解释什么算是“一定成就”,也没有指出参与“本会审批”的是否是有国家级或国际声誉的专家。这样模糊的用词一定会在申请EB1A时令移民官产生疑问,并要求进一步的其他具体证据来佐证,才有可能满足条件。

对于中国医师协会的会员资格要按照会员类型分别讨论。普通会员资格只要求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这类以行业入门执照为标准的会员资格必然不满足EB1A的要求。荣誉会员的入会要求为“为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并支持本会工作的国内外知名医学专家、学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这里明确点出了“重大贡献”,但是和中国音乐家协会的章程一样,没有对“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具体参与者做出更具体的要求。虽然每一届理事会名单都会被公布在协会官网上,但是网站一没有提供更具体的履历介绍,二有很多理事的名字很常见,有可能和别人重名,所以很难搞清每位理事具体是谁有什么成就。

可见,要证明一个中国的协会会员资格满足EB1A条件是有困难的,但与此同时,移民官必定对中国的各种协会不熟悉,那么这样的会员资格其实可操作空间也相对更大。

7. 人大代表属于合格的协会会员资格吗?

不属于。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通过间接选举方式,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虽然很多人大代表是其领域内的特殊人士,但是以上代表产生方式不涉及任何的专家评审,必然不符合EB1A中“由具有国家性或国际性声誉的专家审查并批准”的要求。

8. 商会代表是否合乎EB1A对协会会员的规定?

商业协会和组织的会员一般是以公司或其他类型的机构甚至国家而不是个人为单位,自然不会以某一个人是否有杰出成就来判断入会资格,所以一般不满足EB1A的要求。

例如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会员是164个国家和关税地区(customs territory)而不包括任何个人会员。

又例如,美国中国总商会(China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 – USA)的会员是“任何在美国有经营业务、或有意在美国开展经营业务的中国企业均可申请成为总商会的普通会员。普通会员应由其授权代表代理其在总商会的各项事宜。”可见,个人并不能成为会员,而只能成为会员指派的代表,也就谈不到因杰出成就而被批准入会。

9. 如果在递交EB1A申请后加入了一个专业协会,可以作为补充材料递交吗?

否。不仅仅是专业协会的会员资格,所有在递交EB1A申请后才发生的事情都不可以作为EB1A的补充证据提交。移民申请的审查是关于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时的资质而不是其他任何时间的资质。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AAO)以往的案例中非常明确地拒绝过申请人在申请递交后提交的专业协会会员资格。

10. 这条标准是否对一个协会的会员数量有任何要求?

协会会员这条标准在字面上并没有对会员数量做出具体要求。虽然实际上一个协会的会员数量越多,会员的水平可能越参差不齐,这个协会也不一定有能力对所有会员都进行专家审查,并在验证杰出成就后才批准入会。

但是,数量并不是一个协会是否合格的绝对量化指标,这个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上面提到过美国国家科学院的会员由2300名美国杰出科学家及470名来自世界各国的著名科学家组成,共2740人,不可谓不多。但是,它的入会审查程序严格,而且明确要求入会者拥有持续的杰出成就,所以全体会员都毫无疑问是合格的EB1A会员资格。

 

                                                                                     总结

一般来说,协会的规章、章程不可能是为EB1A量体裁衣定制的,所以极少有协会规章同时写明要求“杰出成就”和“被有国家性或国际性声誉的专家审查通过”这两点。然而协会章程却被移民局作为判断一个协会会员资格是否合格的主要证据。这种矛盾的状况不但决定了只有极少数会员资格能满足要求,也要求申请人和律师在协会规章之外,对协会的会员入会审查程序和审查人员做大量的背景调查和证据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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