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国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型EB2签证(简称NIW)的申请人首先要证明她满足EB2的基本要求,即拥有高等学位(advanced degree)或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拥有杰出才能(exceptional ability in the sciences, arts, or business)。此外,申请人还必须按照Dhanasar判例里确立的三条标准向移民局证明豁免普通EB2所要求的工作邀请和劳工证是符合国家利益的 。

没有高学历(硕士或以上)的NIW申请人,都需要额外证明 杰出才能 (exceptional ability)。这篇文章将重点讨论上述“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拥有杰出才能(exceptional ability in the sciences, arts, or business)”这条标准。

根据2010年第九联邦巡回法院在Kazarian一案中确立的两步审查法,移民局审查”杰出才能”时的第一步是判断申请人是否满足了最初举证要求(initial evidence)——即是否提交了可以满足以下6点具体要求中的3点的证据:

1. 有正式的学业记录显示申请人拥有来自与您的杰出才能领域相关(relating to the area of exceptional ability)的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学习机构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的奖励(degree, diploma, certificate, or similar award);

2. 有来自现雇主或前雇主(from current or former employer(s))的信件证明您有与将在美国从事的职务相关的(in the occupation for which he or she is being sought)至少10年全职工作经验(at least ten years of full-time experience);

3. 有证据表明您拥有从业资格执照(license to practice the profession)或证明胜任特定专业或职位的证书(certification for a particular profession or occupation);

4. 有证据表明您已经从服务中获得了与您的杰出才能(exceptional ability)匹配的薪水或其他报酬(commanded a salary, or other remuneration);

5. 有证据证明您是专业协会的会员(membership in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s);

6. 有证据证明您的同行,政府机构,专业或商业组织( peers, governmental entities, or professional or business organizations)对您的成就和您对所在行业或领域的重大贡献(achievements and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to the industry or field)予以肯定(recognition)。

如果任意以上标准不能轻易适用于申请人的职位,还可以提交类似证据来证明申请人拥有杰出才能。

第二步,在移民局确认申请人满足了以上最初举证要求后,会综合所有证据进行最终资格认定——即判断申请人是否“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拥有杰出才能”。NIW法规及移民局2010年12月的政策备忘录将杰出才能定义为“专业程度显著地超越了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的常见水平。”

 

                                                               第一步:最初举证要求(initial evidence)

1. 有正式的学业记录显示申请人拥有来自与您的杰出才能领域相关(relating to the area of exceptional ability)的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学习机构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的奖励(degree, diploma, certificate, or similar award)。

首先,这一条的合格证据必须是正式的官方学业记录,其他来源的间接证据不会被移民局采纳。例如,某位申请人声称他拥有学士和硕士学位,并提供了简历、网络上的个人履历介绍、和维基百科中关于他两个兄弟的介绍,但偏偏没有提供学位证书、成绩单。移民局指出:“这些证据没有一件是来自教育机构的官方学业记录。”

如果申请人还未毕业,没有正式获得学位是不能满足这条标准的。例如,一位申请人在申请时正在商学院攻读硕士学位。移民局认定他不满足这条标准,因为他仍未完成他的学位,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拥有其他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的奖励。

因此,在证明这一点时申请人应当提供学位证的复印件和成绩单这类客观证据,证明申请人的确获得了学位以及学位授予的时间。

2. 有来自现雇主或前雇主(from current or former employer(s))的信件证明您有与将在美国从事的职务相关的(in the occupation for which he or she is being sought)至少10年全职工作经验(at least ten years of full-time experience)。

   i. 能满足这一条标准的证据只有来自现雇主或前雇主的信件

例如,有一位韩国电视导演仅提交了他自己的简历、一些商业宣传册,意图证明他自1991年起连续做了10年导演工作。移民局指出:“缺少某些证据的合理解释是申请人本来就不具备申请资格。如果一份必要证据,例如出生证或结婚证,不存在或无法获取,申请人需要证明这一点并提供次要证据,例如学校的记录,并且提供至少两份证词并由提供该记录的人宣誓或确认他们对记录的内容有直接了解。这里,申请人没有解释为什么来自现雇主或前雇主的信件不存在或无法获取,所以提交的证据不合格。”

   ii. 信中必须明确指出申请人拥有连续10年全职工作经验。

例如,上述电视导演在补件时提交了六份证明以及按时间顺序排列的工作经历列表(见下图),显示他从1984年到2011年间为六位雇主工作过,和负责制作的节目的持续时间。

移民局认为申请人为同一个雇主工作的时间与他当时负责的节目的制作时间不完全一致,而申请人也没有解释在节目完成前后他在做什么。移民局承认一般来讲节目制作完成之后到正式播出是有一定延迟的,但是也指出这意味着节目播出时申请人可能并没有在工作。可见,非连续的工作即使是全职也不合格

在另一个案例中,一位申请人主张他自1960年13岁起就一直以音乐家的身份开始全职工作了。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指出他从事“音乐教学工作”“一直是世界闻名的波斯音乐家”,“出版专辑并在全球伊朗移民群体中为人所知”。他的NIW申请包括宣传材料、私人信件,显示从1993年到2012年间他参加了不到12场钢琴演奏,出版了三张专辑(一份1990年的卡带和两份1995年的CD)。移民局认为这些材料记录了有一定间隔的音乐会和唱片录制工作,但是没有证明连续10年的全职工作,没有解释在间隔期申请人所从事的活动。在将近20年的时间跨度里的寥寥几场音乐会和几张唱片不能证明申请人在10年间持续地参与了这些活动。

   iii. 10年全职工作必须是与申请人将在美国从事的工作相关的 (NIW要求工作经历与杰出才能相关)

上述音乐家提交的证据中还有一些信件将他描述为音乐教师,但是移民局认为申请人的NIW是以音乐作曲、编曲、和演奏者的身份递交的,与钢琴教师的经历并不相同。不但如此,移民局还指出与申请人的音乐教师经历相关的证据也说明了他并没有真正10年全职从事音乐作曲、编曲、和演奏工作。

又例如,一位申请人在过去10年做过编舞、舞者、和舞蹈教练。她在申请NIW时主张她在编舞方面拥有杰出才能。但是在证明10年连续全职工作这条标准时,她的律师向移民局提出作为舞者和教练的经历应当可以作为满足标准的类似证据。移民局否定了这个观点,认为这些经历虽然与编舞有关系,但仍旧是不同的职位,除非能进一步说明它们为何是 “类似” 于编舞的工作,否则不能算入10年全职工作经历当中。类似的,在其他案件中,移民局也指出过教练与运动员是不同的工作不能合并满足10年全职工作经历。

 

3. 有证据表明您拥有从业资格执照(license to practice the profession)或证明胜任特定专业或职位的证书(certification for a particular profession or occupation)。

这条标准要求执照或证书必须与申请人的杰出才能有关

例如,一位音乐家拥有“专业音乐教师”和“杰出钢琴教师”两个证书。然而她主张的杰出才能是音乐作曲和编曲,被移民局认为与音乐教学有关但是不同,所以这两张证书不合格。

在另一案例中,申请人在申请NIW时主张他拥有作为企业家的杰出才能。然而,他希望以马里兰州家装委员会颁发的销售员执照来满足这条标准。该委员会的职责包括管理绿色家装项目,例如安装太阳能板。移民局判定该证据不合格,因为一份销售家装服务的许可证与他主张的杰出才能无关。

 

4. 有证据表明您已经从服务中获得了与您的杰出才能(exceptional ability)匹配薪水或其他报酬(commanded a salary, or other remuneration)。

   i. 一般性的提交一份收入证明并不能满足要求,申请人需要证明收入是来源于与她的杰出才能有关的职务的。

例如,上述电视导演申请人提供了收入证明,指出他2004年的收入约为14亿韩元,相当于140万美元。移民局指出收入证明没有显示收入来源,无法判断是否是他做导演或制作人的收入。在补件时,他的律师指出在韩国没有其他文件能证明收入来源,这是韩国政府的问题,不是申请人个人能解决的,所以移民官要求这些文件是不合理的,应当免除。移民局再次认定申请人没有满足这条标准:“如果申请人能证明这份收入证明是唯一能证明收入状况的证据可能这个观点还能有力一点。但是申请人没有提供支票、银行记录、合同、或其他文件来说明是谁为什么付给他这些钱,不能说明这些收入是他作为导演的收入。”

   ii. 在证明这一点时一定要将申请人的薪水或报酬与同行业内的其他人进行比较

同样是那位韩国导演的案件中,移民局提出“申请人没提供允许将申请人的收入与其他导演或制作人进行比较的证据…律师主张:‘我们认为对一位收入超越其他导演2到10倍的导演来说,提供导演行业平均收入的统计数据不应当是强制要求’…要么这个信息有可靠来源,要么只是没有事实根据的随意猜测。申请人没有提供支持性证据,特别是在移民官已经向申请人索取过的情况下,这是个严重问题。”因此,如果申请人主张收入这条标准,务必要提供有可靠来源的平均收入统计这类数据。

   iii. 由于工资需要匹配申请人的杰出才能,所以普通收入水平不满足要求

例如,一位申请人的律师声称申请人满足这条标准,因为他“是公司内薪水最高的员工”并且他的工资($56,000)位于劳工部现行工资标准的顶端。证据包括申请人2012年的税表复印件,显示申请人当年的收入实际为$50,235,比$55,661的现行收入标准还低了10%。移民局指出: “法规的文字要求 ‘外籍人士已经获得了与杰出才能相匹配的收入’…在一个公司内收入最高不能说明杰出才能。申请人也没能证明为什么低于现行收入标准的收入水平能反应杰出才能。因此,申请人不满足这条标准的要求。”

 

                                        5. 有证据证明您是专业协会的会员(membership in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s)。

i. 申请人必须是多家协会的会员。

移民局曾多次指出这一条要求“申请人有多家专业协会的会员资格…不是杰出才能所有的6条标准都使用了复数形式,第1条、第3条、和第4条就只要求一份学业记录、执照、和一份收入。当一个法规中的标准需要在使用复数形式时包含单数情况,会清楚地写明,例如第2条中的信件明确写为了‘letter(s)’。因此,可以推断复数形式是有其特定意义的。”所以协会会员这条标准中协会一词(associations)明确使用了复数形式决定了申请人必须参加多个协会

 

6. 有证据证明您的同行,政府机构,专业或商业组织( peers, governmental entities, or professional or business organizations)对您的成就和您对所在行业或领域重大贡献(achievements and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to the industry or field)予以肯定(recognition)。

   i. 这条标准要求申请人的成就或贡献必须与她的杰出才能有关

例如,一位多才多艺的申请人以电影导演的身份申请NIW。他同时又是著名歌曲填词人,获得过最佳歌曲作词奖和创作最卖座歌曲奖。移民局认定非电影制作和导演类的获奖经历不能说明他在电影制作和导演方面的杰出才能。

   ii. 行业对申请人的肯定必须是基于成就和贡献的。

申请人必须提供能说明成就和贡献重要性的资料。例如,一位申请人提供了他获得的几个奖项,但是没有关于该奖项的介绍材料。移民局认定证据不足,因为“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颁奖标准、奖项的重要性、颁奖机构的声誉、候选人资格、每年的颁奖数量、媒体对该奖项的报道。”

根据移民局以往的案例,在其他被移民局批准的移民申请中使用过的推荐信不能自动满足NIW中“同行对申请人的重大贡献予以肯定”这条标准。NIW不是唯一一种要求申请人证明重大贡献的移民类别,其他也要求这一点的还有例如EB1A特殊人才移民,EB1B杰出教授或研究员。每种移民程序对证据的要求均不尽相同,所以来自其他移民程序的信件并不是为NIW量身定做的,也就不一定能满足NIW所要求“对…成就和…贡献予以肯定”。

例如,一位O1签证的持有人提交了一封他申请O1时使用的推荐信,信中指出:“根据关于艺术领域的特殊能力的相关法律和法规,申请人满足了标准。”移民局不认可这封信的证据效力,因为“这封信虽然能够支持特殊人才的非移民签证申请,但是信本身并不是对成就或贡献的认可。”同样的,另一封由美国一家政府机构的主席写给美国使馆的敦促尽快批准申请人来美程序的信也被移民局认定不属于对成就或贡献的认可。

   iii. 这条标准不要求申请人全国闻名或在任何比赛中获得第一名,即不要求申请人位于行业的金字塔尖

            曾有一位申请人提交了17项不同证据来证明这条标准,包括奖学金、行业排名、音乐比赛中获得的高名次等等。在拒绝NIW申请时,移民官指出申请人没有满足这条标准,因为申请人没能证明他全国闻名或在音乐比赛中获得第一名。在上诉时,移民局上诉办公室(AAO)推翻了这个观点,因为 “法规中并没有要求申请人必须获得这种等级的成就…申请人,例如,2004年在密歇根州的一个比赛中赢得了第二名并获得了$2,500的奖金,和$11,000的音乐奖学金是对他作为音乐家的杰出成就的认可。”

满足以上6条标准中的3条并不能使申请人直接被成功认定为“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拥有杰出才能”,而只是保证申请人可以顺利进入下一阶段——最终资格认定。

 

                                                             第二步:最终资格认定(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在移民局确认申请人满足了以上最初举证要求(即以上6条标准中的3条)后,对申请人是否具有“杰出才能”的判定会进入第二阶段。在这一阶段,移民局会综合所有证据进行最终资格认定——即判断申请人是否“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拥有杰出才能”。NIW法规及移民局2010年12月的政策备忘录将杰出才能定义为“专业程度显著地超越了(significantly above)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的常见水平(ordinarily encountered)。”

最初举证要求中的6条分标准中只有第一条“学位文凭”和第四条“薪水报酬”在原文中提到了“杰出才能”,所以在最初举证阶段移民官不会太关注这一点。但是在最终资格认定阶段,申请人为满足所有以上6条标准所提供的证据都会被从“是否能说明杰出才能”这个角度重新审视。

i. 例如,在最初举证要求时,合格的专业协会并不需要与申请人的杰出才能有关或者能够反映杰出才能,但是在最终资格认定时这一点却是必要条件。

2012年一位移民官发现申请人参与的三个协会中只有一个与申请人从事的电视节目制作和导演活动有关。另两个协会是音乐工作者的组织,所以与申请人的领域无关。申请人的律师辩解道: “音乐是电影和电视的基本构成元素之一,因此申请人的会员资格显然是在他的专业领域内的。” 然而移民局并不买账,指出: “这个 ‘即兴发挥’的观点是脆弱且没有说服力的。问题不在于 ‘音乐’和 ‘电影’是否有任何联系,而在于作曲家协会的会员是否与电影制作和导演有直接的合理的联系。申请人在电影事业以外还写歌填词。因此申请人加入作曲家协会不是因为他是电影导演或制作人,而是因为他是作曲家。然而,法规仅仅要求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是专业协会的会员’,而没有要求这些协会与申请人杰出才能的领域有关。因此正确的处理程序应当是认可申请人的会员资格满足法规的基本要求,但是它并不能通过最终资格认定,因为致力于音乐著作权的组织不能证明申请人在电影制作和导演领域的 ‘专业程度显著地超越了…常见水平’。”

在另一个案例中,申请人加入了一个行业工会。移民局认为它的存在并不是用来认可高专业水平或任何贡献,而是为了保护所有该行业工作者的权益。申请材料中也写道:“无论入会标准是什么,很少有艺术家不参与任何组织。”以这种方式,申请人反而说明了加入协会成为会员在该领域是很普遍的现象。申请人没有试图证明入会资格具体有什么样的限制因而加入该协会能证明他拥有杰出才能。

ii. 类似的,在最终资格认定时,申请人用以证明她的 “成就或贡献被行业所肯定” 的奖项和荣誉也必须足够重大

举一个反例,移民局曾判定一位申请人获得的奖项和奖学金重要性有限,因为“这些奖学金是特地给与学生们的,也就是那些即使能找到工作也只能算是音乐事业初学者的人。申请人所参加的比赛不是学生限定就是‘年轻音乐家’限定,35岁或以下才有参赛资格。因此赢得这些荣誉,并没有令申请人在领域中变得杰出,而只是在领域中一定年龄的人群中。从性质上说,最有经验的音乐家全部被排除在外。这些限制削弱了这些奖项的证据效力。不仅如此,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显示任何最近行业对她的认可,而只有他几年前学生时期的。申请人必须证明她在递交申请时的资质。在她的简历上,她唯一获得的奖看起来确实是年龄限定的。”因此,他所获荣誉被认为不能说明她的‘’专业程度显著地超越了…常见水平’。

因此,虽然最初举证要求的6条标准并没有明确提出证据必须反映“专业程度显著地超越了…常见水平”,但是如果不满足这一点,即使满足了最初举证要求,也不可能通过最终资格认定。

 

                                                                 其他重要问题

1. 有什么能补充证明6条最初举证要求的类似证据?

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级中的EB1A特殊人才移民的10条最初举证标准曾被移民局当做合格的类似证据在案例中详细分析过,所以可以认为满足这10条标准的证据应当是有可能合格的。类似的,EB1B的标准也高于EB2(包括NIW),也可以作为类似证据。至于职业移民优先级低于EB2的类别,虽然并没有被当做类似证据在案例中讨论过,但是由于标准更宽松,应当不太可能成为类似证据。

2. 我看到网络上有人说“体育”可以作为一种“艺术”来满足EB2“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拥有杰出才能”这条要求,是真的吗?

否。如果法律法规希望在EB2标准中包含 “体育” 应当会直接明确的写出。例如,在EB1A的原文中 “the alien has extraordinary ability in the sciences, arts, education, business, or athletics”就明确地同时包括了“艺术(arts)”和“运动(athletics)” ,这说明移民法的立法意图中艺术和运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可以互相包含。

3. 满足“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拥有杰出才能”这一点就能获批NIW国家利益豁免移民签证吗?

否。这一点只是NIW审查过程中的第一步,证明申请人满足EB2最低要求的两种方法之一,另一种是拥有高等学位。在被移民局认定通过第一步之后,申请人还必须满足第二步,也正是将NIW型EB2与普通EB2区分开的一步,即通过证明 “豁免劳工证是否符合国家利益的” 来免除雇主必须为申请人从劳工部获得劳工证的要求。

4. 既然“杰出才能exceptional ability”与EB1A“特殊人才extraordinary ability”移民和EB1B“杰出教授/研究员”有这么多重合的地方,应该如何决定申请哪种移民方式?

EB1A比起EB2(包括NIW)是更理想的移民签证,因为它不但也不需要雇主支持,而且拥有常用职业移民类别中最短的排期。EB2对于中国申请人一直有长达3至5年的排期。不过,EB1A的申请标准比NIW更高,要求申请人必须达到行业内的顶级水平,所以申请难度更大。除非您的资质过硬,否则NIW是可行性更高的选择。但是这并不妨碍您同时申请EB1A和NIW,实际上也的确有很多人是这样做的。同样,您也可以在等待NIW的期间内增强您的EB1A资质并在时机成熟时递交EB1A。

EB1B的难度位于EB1A和EB2之间,但是仅限定于科研人士申请。由于与EB1A同属第一优先级,排期状况是一样的。EB1B与EB1A和NIW最大的不同在于EB1B申请人不可以自己独立申请,需要雇主的支持。如果暂时没有提供EB1B的雇主,申请人应当首先考虑NIW和EB1A。

 

                                                                        总结

综上所述,移民局审理NIW申请中“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拥有杰出才能”这一点的过程分为两步。第一步是审核证据是否满足初步举证要求,即是否满足法规给出的6条标准中的3条。第二步是综合所有证据来进行最终资格认定,判断申请人是否“专业程度显著地超越了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的常见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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